检察监督全流程,实质性化解行政赔偿难题

本文围绕一起行政赔偿纠纷案件展开,详细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的履职过程以及案件所带来的指导意义,展现了检察机关在行政检察监督中的积极作用和多元监督方式。

据检察日报的一则消息,此次我们聚焦的案例有着深刻的行政赔偿纠纷背景,原标题为“一案多元监督,实质性化解行政赔偿纠纷”。

【基本案情】

在2017年5月,赵某在所在村的西南区域建设房屋。这片土地从现状地类来看属于林地,规划地类则是基本农田,而且赵某在建筑时并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后,该房屋被列入2017年度违法用地整改项目。某镇政府多次通知赵某,明确告知其房屋属于违法建筑,需要进行拆除,但赵某始终没有自行拆除。到了2020年3月,某镇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对案涉房屋实施了拆除。赵某对此提起行政诉讼,天津市蓟州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确认某镇政府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此后,赵某向该镇政府邮寄了行政赔偿申请书,申请某镇政府将其房屋恢复原状,或者赔偿其因房屋被拆造成的损失。某镇政府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对赵某不予赔偿。赵某收到决定书后,再次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某镇政府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并判令该镇政府将其房屋恢复原状,或者赔偿其因房屋被强拆而遭受的损失。该案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最终认定某镇政府强制拆除赵某房屋的行为违法,并判决赔偿赵某财物损失7万元。赵某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后,向我院申请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我院受理这起案件之后,承办人开展了一系列深入的工作。通过仔细查阅卷宗、询问双方当事人,还与某镇政府信访工作负责人进行对接,认真听取了该镇政府在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和堵点。同时,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全面且亲历性地掌握了案件的基本事实。

我院经过分析认为,首先,二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问题。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也确有错误。我院与天津市检察院业务部门进行研究汇报后,作出了提请抗诉的决定。天津市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就本案提出了抗诉。在再审期间,天津市检察院和我院承办人多次与赵某以及某镇政府负责人进行沟通协调,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其次,某镇政府在强制拆除赵某房屋的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的情形。我院依法向某镇政府制发了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在此期间,根据相关规定,我院承办人两次前往该镇政府,与相关负责同志进行座谈,明确指出强制拆除中存在的违法情形,并探讨如何实际解决赵某房屋被强制拆除后的安置问题。随后,我院邀请市人大代表到场,以宣告送达的方式向某镇政府送达了检察建议,该镇政府当场表示接受检察建议,并按期回复采纳。

再次,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审判程序违法的情形。我院对此依法立案审查,并向二审法院制发了审判程序违法检察建议。

【指导意义】

(一)精准监督不是选择性监督,而是全流程、穿透式监督。行政检察监督不应仅仅关注裁判结果,而应面向诉讼和行政行为的全流程,摒弃“一抗了之”的思想。一是对行政裁判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审查应并行不悖。经审查,本案二审判决没有查明因某镇政府违法强制拆除行为,致使赵某未能妥善处理财物而遭受损失的事实。并且,二审判决在举证责任分配、行使裁量权过程中,存在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应依法启动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二是对于生效裁判的监督与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应并行不悖。某镇政府作为一级行政机关,人民群众有理由对其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抱有较高的预期。某镇政府在拆除赵某房屋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行政强制法相关程序性规定的情形。这种情形不仅是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时作出赔偿结论的依据,也是行政检察的监督对象。在对生效裁判进行监督的同时,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出监督意见,是行政检察的职责所在。三是以抗诉方式监督与审判人员违法监督应并行不悖。抗诉是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个案最为强力的监督方式,但审判程序中的瑕疵情形可能是一个合议庭甚至审判庭普遍存在的问题。按照全流程监督的要求,在提请抗诉的同时制发审判程序违法检察建议。

(二)依托履职一体化机制,破解监督难题。行政赔偿案件一直是检察监督的难点所在。在本案中,我院依托检察一体化机制,在办案过程中积极与市检察院沟通协调。通过实地调研、制发检察建议、电话沟通等多种方式,让某镇领导班子认识到案涉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应当尽力弥补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着力破解申请人异议较大、存在多次上访的疏导难题。通过耐心劝解、释法说理,稳定赵某及其亲属的激动情绪,着力破解再审期间申请人与行政机关达成调解的难题。行政赔偿数额既关系到申请人的切身利益,也涉及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的问责问题。我院不断延伸检察职能,多次与某镇党委、政府的负责人及赵某累计进行了20多个小时的电话沟通,阐明利害关系与利益得失,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做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三)发挥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作用。人民监督员和人大代表都是代表人民对检察机关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在本案中,承办人在组织公开听证和宣告送达过程中,分别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到场履职。切实将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落到实处,及时向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通报案件办理结果。参与本案的人民监督员和人大代表均表示,检察为民、为民检察一直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根本遵循。本案中检察机关主动延伸检察职能,认真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在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的同时,也要大力宣传好的经验做法,助力讲好新时代检察故事。

本文通过介绍一起行政赔偿纠纷案件,展现了检察机关在其中的多元监督作用。检察机关不仅对二审判决的错误进行抗诉,还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和审判程序违法情形提出监督建议。同时,依托履职一体化机制破解监督难题,发挥人民监督员和人大代表的作用,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体现了行政检察监督全流程、精准监督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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