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一起小区火灾事故展开,讲述了邻居家失火殃及何某妻儿,因物业消防室无人值守等问题引发赔偿纠纷,历经一审和二审判决,最终物业承担 10%赔偿责任的案件详情。
当无情的大火从邻居家燃起,瞬间吞噬了自己妻儿的生命,而小区物业的消防室在这千钧一发之际却无人值守,未能第一时间发现报警,也无法辅助消防员展开救援。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呢?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法院认定,小区物业在火灾的早期处置以及救援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需承担 10%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共计 27 万余元。
邻居失火殃及妻儿
何某、王某飞夫妇以及他们的儿子小何居住在南京市鼓楼区海德卫城小区 3 幢 2 单元 2203 室。2023 年 2 月 3 日 18 时 44 分左右,隔壁 2202 室的业主沈某突然发现家里主卧室燃起了熊熊大火。沈某不敢有丝毫耽搁,立即拨打了 119 报火警,随后迅速从安全通道步行下楼。与此同时,该楼层过道及电梯厅的感烟探测器也纷纷开始报警。由于感烟探测器与物业公司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报警主机相连,消防报警主机也持续发出尖锐的警报声。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事发时消防控制室竟然空无一人。
18 时 49 分,物业公司保安队长费某接到小区保安的电话,这才得知了火情。当他匆忙赶到现场时,消防救援人员已经到达了单元门口。18 时 50 分至 55 分左右,沈某下楼来到单元门口,此时消防救援人员和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已经准备好开展救援工作。但残酷的现实是,居住在 2203 室的王某飞和其子小何未能在这场火灾中幸免于难,不幸丧生。
何某以及亡妻王某飞的父母王某、高某认为,物业公司消防值班室无人值守,这直接导致他们未能第一时间发现火情。而且,物业在事发后既没有采取制止、疏散、救援等必要措施,也没有及时向消防员提供户型图等对救火救人至关重要的帮助,存在重大失责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他们将物业公司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 252 万余元、丧葬费 12 万余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26 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50 万元,各项费用合计 342 万余元。
物业管理存在疏漏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沈某已经赔偿了何某等人 30 万元,并且因涉嫌失火罪被取保候审。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沈某发现火情的报警时间与感烟探测器报警时间均在 18 时 44 分左右。虽然物业公司消防室无人值守,但这并没有影响消防救援人员接警以及到场救援。同时,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确实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这种义务应当限定在合理范围之内。从感烟探测器报警到消防救援人员到场仅仅约 5 分钟的时间,即便当时消防控制室有人值守,要求其在火势不明、消防救援人员未到场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前往 22 楼进行援救,显然超出了其合理义务范围。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虽然存在日常管理方面的疏漏,但这与王某飞、小何的死亡后果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何某、王某、高某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何某、王某、高某对一审判决不服,随后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救援存过错担责 10%
何某、王某、高某在上诉中指出,一审法院忽略了物业公司的重大失责事实。消防室无人值守,导致未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及报警,这在客观上对救援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消防员因为物业未能及时提供入户图,直到 19:09 以后才上楼找到并救援王某飞、小何,间隔时间长达 25 分钟之久,远远超过了一审法院认定的 5 分钟。此外,2202 室业主长期在过道和走廊堆放杂物,堵塞了逃生通道。事发当天,火势蔓延迅速,浓烟大量蔓延,视线可见度几乎为零,这更加导致受害人逃生受阻,最终致使悲剧发生。而物业公司未能及时督促整改,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公司则辩称,自身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公司拥有完整的安全保障部门和专门的巡查人员,平时也尽到了安全宣传、提示、警示义务。发生火灾时,消防设施没有故障,也没有延误消防施救时间。案涉火灾第一时间报警的只能是沈某,当时烟雾并未扩散到室外,物业公司是否报警并没有延误或影响消防部门的正常出警。而且,不能以消防救援部门的标准来要求物业公司在火势不明、消防人员未到场前进行火灾扑救和救援。因此,物业公司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京中院经过审理,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对于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这一关键问题,南京中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案涉《火灾调查报告》认定,物业公司在此次火灾事故中应急处置不力。按照物业公司工作手册的规定,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及时报警并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然而,物业公司在火灾发生初期烟感器报警后,由于消防控制室内无人值守,未能及时发现火灾险情,导致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早期处置措施,从而无法阻断或降低火灾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消防人员到达小区后,物业公司也未能提供事发楼层浓烟蔓延的任何信息,辅助消防救援的工作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防人员对该火灾险情的判断、处置以及对被困人员的营救。
因此,南京中院认定海德物业公司在火灾早期处置、救援中存在一定过错,不排除其对本案严重损害后果存在轻微原因。综合全案事实,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各项损失承担 10%的赔偿责任。南京中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诉求,酌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10 万元,各项损失合计 2752615 元,由物业公司赔偿何某、王某、高某 10%,即 275261.5 元。一审受理费 17512 元,由何某、王某、高某负担 12512 元,南京海德物业负担 5000 元。二审受理费 17512 元,由何某、王某、高某负担。
南京一起小区火灾事故,邻居失火殃及何某妻儿,因物业消防室无人值守等问题引发赔偿纠纷。一审法院认为物业虽有管理疏漏但与死亡后果无因果关系,驳回原告诉求。二审法院认定物业在火灾早期处置和救援中存在过错,酌定其承担 10%赔偿责任。此案件提醒物业公司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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