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频遭名誉侵害,刑事与民事维权该如何抉择?,49岁女子自诉昔日合作伙伴诽谤,事件背后恩怨几何?

49岁女子周某因被昔日合作伙伴刘某某在函件中描述为“犯罪团伙骨干”,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同时回顾了她此前被网帖描述为落马官员“亲密关系人”并起诉获赔的经历,还介绍了刑事自诉和民事诉讼在维权方面的差异及相关建议。

女子频遭名誉侵害,刑事与民事维权该如何抉择?,49岁女子自诉昔日合作伙伴诽谤,事件背后恩怨几何?

在3月17日这一天,49岁的女子周某有了一个重要举动。她向四川高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刑事自诉状”,目的是要求以诽谤罪追究昔日合作伙伴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这一事件的源头要追溯到今年1月份,当时周某的多个合作单位都收到了一封署名为高县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函件。在这封函件里,周某被描述成了“犯罪团伙骨干”。此函件由受访者提供。

周某觉得十分委屈,因为她从来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在她看来,合作伙伴刘某某将她描述成“犯罪团伙骨干”的这种行为,毫无疑问构成了诽谤。而寄送函件的公司负责人刘某某,在面对澎湃新闻的采访时回应称,双方之间的恩怨是源于一起官司。他还表示,函件中指控周某的内容都是有证据的,并且已经向警方和法院提供了这些证据,目前正在等待官方的调查结论。

值得一提的是,周某此前还曾遭遇过名誉侵害。她曾被多篇网络论坛网帖描述为已落马的四川宜宾纪委书记向辉礼的“亲密关系人”。后来周某将发帖人李某起诉至法院,最终李某被判决公开道歉。

多人被函件指控为 “犯罪团伙骨干”

今年1月,云南某劳务公司等多家单位收到了一封名为《高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告知函》的邮件。这封函件的内容让人震惊,它声称“高县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执行裁判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等刑事犯罪,实际控制人周某、杜某等人为犯罪团伙骨干”。而且,《告知函》上均加盖了高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寄送这封函件的该公司负责人正是刘某某。

“刘某某曾因行贿、开设赌场等行为被判刑,他凭什么没根据乱说?”周某是高县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在咨询律师之后,她和同事们都一致认为上述“告知函”属于诽谤行为,它严重贬损了他们的人格和名誉。于是,在3月17日,他们向高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刑事自诉状”,要求追究发函单位高县某建筑公司负责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周某无奈地说:“许多客户因这封邮件误以为我和公司存在某些问题,进而对我们的订单产生了影响。”

3月18日,高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刘某某向澎湃新闻表示,那封《告知函》确实是他们公司发的。他再次强调,双方的恩怨源于一起官司,并且“对于指控周某的内容均有证据,且已向公安机关和法院提供,正等待官方的调查结论”。刘某某还称,他之前遭受牢狱之灾,皆是因周某所致,他说:“网上搜我的名字,报道就出来了”。目前,他一直在对自己的刑事案件逐级提出申诉,还在等待相关部门的最终答复。

2月24日,《告知函》涉及的被指刑事犯罪相关人员,均以发函人高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犯诽谤罪为由,向高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不过当时周某并没有一同提起刑事自诉。到了3月10日,高县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理由是“根据自诉人提交的证据,缺乏证实被告人高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诽谤罪的相关证据”。

一发帖人曾因将周某描述为落马官员 “亲密关系人” 被判道歉

2022年,四川本地网络论坛上出现了多个网帖,这些网帖将周某描述为已入狱服刑的宜宾市委原常委、纪委书记向辉礼的“亲密关系人”。周某称,她因此遭受了一场网络暴力。

从公开资料可知,向辉礼曾任宜宾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在2016年11月退休。7年后,也就是2023年1月,四川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称,宜宾市委原常委、纪委书记向辉礼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到了2024年9月,上游新闻刊发报道称,因非法单独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740万余元,并伙同情妇王某荣共同收受他人财物900万元,向辉礼被眉山仁寿县法院一审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王某荣也获刑3年半。

2023年1月,周某将帖文发布者李某状告至法院,以侵犯其名誉为由提出民事诉讼。在庭审过程中,李某辩解称,自己并非文章的原创作者,转载行为并不构成名誉侵权;而且“亲密关系人”“密切关系人”这些词语并没有侮辱性含义,属于中性陈述;虽然这些文章有一定阅读量,但并没有对名誉毁损的评论。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在某网络平台上发表的言论,包括被告提交相关的证据不能达到证明其言论具有真实性的目的。上述描写周某与其他人关系亲密等的言论,发布在作为公开网络平台的网站社区造成相关内容的公开传播,易引发他人对周某私人感情生活及品行的怀疑和猜测,足以令公众对原告周某的信用、品格产生不良印象,进而降低对她的社会评价。被告李某作为原告主张的案涉帖文发布者,帖文相关内容构成了侵权,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封面新闻报道显示,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使用案涉账号在平台上公开向周某发布道歉声明。然而判决之后,李某一直未执行,周某申请了强制执行,直到2024年3月份,李某才作出了公开的道歉声明。

律师称刑事自诉的证明标准极高

周某及公司相关高管除了提起刑事自诉外,还向当地警方提出了刑事控告,要求以“损害商业信誉罪”追究相关发函人的责任。但截至目前,当地警方暂未立案。周某表示,下一步她和公司还会考虑以名誉侵权提起民事诉讼。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萧鹏表示,名誉侵权行为发生后,刑事自诉与民事诉讼是当事人维权的主要途径。两者的核心目标一致,都是为了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修复受损名誉,本质都是为了制止名誉侵害,恢复其应有的社会评价。“在周某因被描述为落马官员‘亲密关系人’提起民事诉讼时,就得举证证明发帖人言论对其名誉造成损害;这次因被指‘犯罪团伙骨干’提起刑事自诉,同样要拿出证据,证明发函人行为构成诽谤。”

萧鹏律师介绍,从诉讼性质来看,刑事自诉的目的在于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一旦被认定构成诽谤罪,侵权人将面临相应刑罚。而民事诉讼主要是让侵权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常见方式包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赔偿损失。像周某此前起诉发帖人侵犯名誉权,法院判决发帖人公开道歉,便是民事责任的具体体现。

在证明标准上,两者差异明显。“刑事自诉的证明标准极高,控方必须提供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以周某此次提出的刑事自诉来说,她不仅得证明对方捏造事实诽谤她,还得证实该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比如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这对自诉人的举证能力是极大挑战。”萧鹏律师补充说,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较低,原告只需提供比被告更具说服力的证据即可达到其证明目的。

对于普通人遭遇诽谤行为,萧鹏建议受害人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比如诽谤言论的截图、录屏,涉及诽谤的函件、聊天记录等,有条件的话可进行公证,增强证据效力。如果诽谤行为影响范围小、损害程度轻,优先考虑民事诉讼,因其证明标准低、程序相对简单,更易实现维权目的。“如果诽谤行为情节严重,如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导致个人精神失常等,且自身有足够证据和能力证明侵权行为达到犯罪程度,可尝试刑事自诉,但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刑事自诉的难度和挑战。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围绕49岁女子周某的名誉维权事件展开,先是她被昔日合作伙伴刘某某在函件中指控为“犯罪团伙骨干”而提起刑事自诉,接着回顾了她此前被网帖描述为落马官员“亲密关系人”起诉获赔的经历。同时,律师指出刑事自诉和民事诉讼在维权方面各有特点,证明标准差异明显,为普通人遭遇诽谤时的维权提供了参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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