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为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发布的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包括免征印花税的地区、业务范围以及政策执行时间等内容。
在3月27日,为了能更进一步地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离岸贸易的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一则重要通知,明确将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
该通知是面向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财政厅(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海南省、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税务局发出的。
此通知包含了两大关键内容。其一,对于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它们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时所书立的买卖合同,可享受免征印花税的优惠。这里所提到的离岸转手买卖,有着明确的定义,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然后再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并且该货物自始至终都没有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
其二,该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时间是从2025年4月1日起,一直持续到2027年12月31日。
本文围绕3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通知展开,介绍了通知的适用地区、针对的业务类型(离岸转手买卖)以及政策执行的时间范围。这一政策的出台,将为相关自贸试验区的企业在开展离岸贸易时减轻印花税负担,有利于促进自由贸易试验区离岸贸易的发展。本文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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