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金融监管总局会同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展开,介绍了该规定的公布施行时间、具体内容、案件移送要求、涉案证据认定等方面,还阐述了规定出台的意义。
北京商报消息,3月28日,从金融监管总局官网获悉,为构建并完善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机制,依法打击金融犯罪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金融监管总局携手公安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25年3月28日正式公布施行。
《规定》涵盖六章,共计36条内容。它从多个关键方面,对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且全流程的规范。这些方面包括总体要求、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涉案证据认定与移送、协作配合与督办、信息共享与通报等。具体而言,该规定起到了以下几方面重要作用:
- 加强行刑衔接工作质效,促使金融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形成强大的整体合力。
- 健全案件移送机制,清晰明确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衔接工作机制。
- 聚焦重点领域,强化对大案要案的联合督办力度。
- 打通涉刑案件行政处罚工作的“堵点”,明确公安机关需依法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 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络和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进移送工作的信息化建设进程。
《规定》明确指出,金融监管部门在查处银行保险机构违法行为时,若发现违法事实所涉及的金额、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等,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等相关规定,涉嫌犯罪,且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向该银行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进行移送。
对于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省级派出机构需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在经过法制审核后,提交书面移送报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省级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应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若批准移送,负责查处的金融监管部门需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若不批准移送,则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在涉案证据认定与移送方面,《规定》建立了金融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双向案件咨询制度。金融监管部门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就涉嫌犯罪的法律适用、涉嫌犯罪证据固定等问题向公安机关进行咨询。而公安机关也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金融监管部门。
《规定》的出台意义重大,它有利于全面强化金融监管,凝聚防范打击金融犯罪的合力,提高联合惩治犯罪的精准度,将进一步推动金融风险的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障银行业保险业的高质量发展。
金融监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阐述了其制定目的、内容规范、案件移送要求、证据认定方式等,强调该规定对于强化金融监管、打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以及保障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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