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李女士在餐厅用餐结束后,因边看手机边走路在餐厅外台阶摔倒受伤,随后向餐厅和商业管理公司索赔,法院审理此健康权纠纷案展开,介绍了事件经过及法院的判决结果。
在生活当中,很多人都有边走路边刷手机的习惯。而这种习惯,很容易让人因为一时疏忽大意而摔倒受伤。那么,当发生这样的情况时,伤者的损失究竟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情况。
有一天中午,李女士来到一家餐厅用餐。用餐结束之后,李女士眼睛一直盯着手机屏幕,一边看一边朝着餐厅外面走去。当她走到餐厅外的台阶区域时,由于全神贯注地看着手机,根本没注意脚下,不小心就摔倒在了地上。
餐厅外的监控视频清晰地记录下了这一过程:李女士从餐厅出来之后,走到台阶区域时,左脚刚踩在台阶左侧斜坡上,右脚还没来得及抬起,就顺着斜坡滑倒了。整个人瞬间失去了平衡,虽然她赶紧用右臂撑在台阶上,但还是一路滑到了台阶下方的路面上。
从监控画面中可以看到,当时并没有下雨、下雪的情况,台阶处也没有积雪、积水或者冰冻的现象。摔倒之后,李女士在地上坐了大概5秒钟,随后自己站了起来,接着还是一边看手机一边离开了现场。10天后,李女士自行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腰椎右侧横突骨折。
李女士认为,自己的骨折就是在餐厅门口摔倒导致的。她觉得餐厅和商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磨损的台阶也没有及时进行修复,没有完全履行管理职责。于是,李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两家公司共同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万余元。
法院: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内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摔倒受伤是因为自己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餐厅和商业管理公司在这件事情上并没有过错,所以不能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最终判定驳回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女士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了上诉。上海一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人在行走时低头看手机的行为,会给自己带来重大的安全隐患。李女士在摔倒前一直持续低头看手机,这种行为本身就是给自己制造了安全风险。同时,气象资料和监控视频都显示,事发时现场不存在其他足以影响步行安全的客观干扰因素,台阶区域也没有明显的异常情况。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在合理的限度之内,不应该过于苛刻地要求。李女士就餐完毕后离开餐厅,作为餐厅的商家对于她在通行途中低头看手机的行为是无法预判也无法控制的。
综上,上海一中院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请,维持了原判。
李女士在餐厅用餐后因边看手机边走路在台阶摔倒受伤,向餐厅和商业管理公司索赔的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且现场无明显影响步行安全的因素,商家对其看手机行为无法预判控制,最终驳回李女士诉请维持原判,提醒人们走路看手机有风险,同时明确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在合理限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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