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日起,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正式生效,明确多方面要求,聚焦黑龙江河道管理,新条例涵盖保护、治理、利用等多方面

黑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包括条例的施行时间、对河道保护、治理、利用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明确要求。

在3月27日,黑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经过表决,顺利通过了《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部《条例》一共包含六章,总计41条内容,并且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对于河道保护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在管理方式上,对河道管理实行名录制,同时对河道岸线实行分区管理。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禁止行为,《条例》也有着清晰的界定,还明确了山区有自然灾害河段监测的责任部门以及相关禁止行为。此外,为了落实国家要求,《条例》规定河湖管理范围原则上不能作为补充耕地的来源。在保证本省耕地保护任务不降低的基础上,要稳妥且有序地退出河道内那些影响行洪安全等的不稳定耕地。

在河道治理方面,《条例》同样明确了相关要求。河道治理应当尊重河湖的自然属性,维护好河湖的自然形态,并且要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划。在治理过程中,需要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情况,注重生态修复,将工程措施和生态措施有机结合起来。可以因地制宜地采取清淤疏浚、岸坡整治等措施。针对河湖“四乱”问题,《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行为进行常态化的清理整治,以此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道的畅通。

同时,《条例》也明确了河道利用的相关要求。河道利用需要兼顾河湖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保护目标,要有利于保障河道的防洪能力,保持河势的稳定以及水上交通的畅通,维护好河湖的良好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河湖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综合效益。对于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建设,《条例》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此外,《条例》还对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划定禁采区和禁采期以及采砂要求等方面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条例》还明确了河道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河道管理执法和常态化执法巡查,积极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各类河道违法行为。考虑到黑龙江省的实际情况,《条例》对加强封冻期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文旅、体育等活动的管理作出了原则规定。并且,《条例》对建立河湖监测信息和数据共享机制,保护数据安全,提高河湖保护监测能力,加强河湖保护和管理数智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本文介绍了黑龙江省新通过的《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涵盖了河道保护、治理、利用和监督管理等多方面内容,旨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保障防洪安全、合理利用河道资源以及加强监督管理,为黑龙江省的河道管理提供了全面且明确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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