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聚焦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苏金森受贿一案的一审公开宣判情况,介绍了判决结果及相关审理认定。
3月18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场备受关注的一审公开宣判。此次宣判的主角是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苏金森,他因涉嫌受贿一案站在了法律的审判台前。
最终,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苏金森作出了严肃的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同时并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此外,对于其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也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经过严谨的审查和认定。认为被告人苏金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本应以身作则,遵守法律法规,为人民服务。然而,他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还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且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而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不过,考虑到苏金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另外,部分受贿系未遂情况,且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所得及孳息也已全部追缴到案。基于这些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苏金森受贿一案的一审宣判结果,包括具体刑期和罚金,以及对其犯罪行为的认定和从轻处罚的依据。此案再次彰显了法律对腐败行为的零容忍,无论职位高低,只要触犯法律红线,都将受到应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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