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重大股权投资新规,助力战略新兴产业发展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涵盖了保险资金重大股权投资范围的扩大、明确八类禁止行为等内容,以及相关的监管要求和过渡安排。

在4月3日,金融监管总局重磅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一举措意义重大,它将保险资金重大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进行了扩大,延伸至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科技、大数据产业。这一调整旨在引导保险资金加大对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股权投资力度,从而能够精准且高效地服务新质生产力。

与此同时,《通知》还进一步规范并明确了保险资金进行重大股权投资的禁止行为。并且要求保险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股权投资决策流程与授权管理机制,完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后管理和风险隔离。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通知》着重要求保险机构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统筹管理。要建立健全股权投资决策流程与授权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为了实现制度的平稳过渡,实行“新老划断”的政策。新增股权投资需按照《通知》执行。而对于不符合本通知相关要求的存量业务,原则上设置五年过渡期,保险机构应制定业务整改计划,报监管后实施。

保险资金重大股权投资范围扩大

此次《通知》首先对“重大股权投资”的概念予以了清晰明确。它指的是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未上市企业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

自2010年以来,监管部门陆续发布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等规定,允许保险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当时的行业范围包括保险类、非保险金融类,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现代农业等行业。而此次《通知》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科技”“大数据产业”。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通知》的起草原则之一在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推动保险资金服务社会民生、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充分发挥长期资金和“耐心资本”优势。

该负责人还指出,“随着形势环境变化和行业发展,重大股权投资领域产生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保险机构对新经济、新技术的股权融资支持力度有待提升,对被投资企业管理有待加强。”《通知》优化了保险资金重大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引导保险资金投资与保险业相关的战略产业和新兴行业,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同时,保险机构要加强对股权投资的统筹管理,压实风险管理主体责任,不得以泛科技企业等名义规避监管要求,切实防范相关风险。

明确八类禁止行为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规范治理约束和内部管控。明确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股权投资决策流程与授权管理机制,完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后管理和风险隔离。

《通知》明确,保险机构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具有实际经营活动的经营实体,因为经营需要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保险机构应当加强统筹管理,督促该经营实体围绕主营业务开展投资,按照监管规定规范股权控制层级,防止经营实体无序扩张,保险机构不得通过经营实体以间接投资的形式规避监管。

此外,《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禁止行为。具体涵盖以下八个方面:一是未按照公司发展战略或者受控股股东操控开展重大股权投资;二是将被投资企业作为投资控股平台,违规投资与该企业主营业务无关的行业企业;三是实质上控制或共同控制被投资企业,但通过间接投资、分散投资等形式规避监管;四是向被投资企业提供借款或为该企业融资提供担保,金融监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是通过被投资企业违规为保险机构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提供融资,或者进行利益输送等。

本文围绕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展开,介绍了保险资金重大股权投资范围的扩大,增加了科技和大数据产业,同时明确了八类禁止行为以及相关的监管要求和过渡安排。这一通知有助于引导保险资金精准服务新质生产力,规范保险机构的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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