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难题,司法如何亮剑?

本文围绕“3·15”晚会曝光的偷取用户个人信息的“获客系统软件”展开,通过具体案例阐述了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及法律制裁,还邀请专家解读相关法律问题,强调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及司法保护的措施。

3.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难题,司法如何亮剑?

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都有过这样的困扰。有人抱怨:“难怪现在骚扰电话这么多!我一天得接十多个广告电话……”还有人说:“我在某短视频平台留言评论,立马就有好几个人加我微信。”大家纷纷感慨:“这也太吓人了!”

今年的“3·15”晚会揭开了一类偷取用户个人信息的“获客系统软件”的神秘面纱。“央视财经”账号发布相关新闻后,其微博、微信评论区瞬间炸开了锅。原来,这种软件的使用者只需一部手机,就能强行抓取用户包括电话号码、微信账号等个人信息在内的数据。更可怕的是,即便用户只是点击阅读过、转发过企业公众号文章,手机号码也可能被强行抓取,然后这些数据会根据用户画像定向贩卖给有关商家。

新技术在给我们带来诸多前所未有的便利和优势的同时,其“神通广大”背后隐藏的潜在风险也让不少人忧心忡忡。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已然成为当下数字时代不容忽视的重要议题。

据权威统计,截至202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经达到了11.08亿人。那么,公民上网时该如何避免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获取呢?互联网从业者又该如何把握好技术和法律的边界,避免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沼呢?人民法院案例库中,2024年9月入库的“丁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给大家敲响了警钟。

时间回溯到2021年10月,马鞍山一家科技公司的老板丁某,购得了一款专门用于入侵某短视频服务器的爬虫软件的代理权。这款软件十分“厉害”,它能够绕过服务器防火墙,在未经用户和平台授权的情况下,非法获取用户昵称、UID、sec_uid等底层数据。尽管丁某明知这种行为违法,但在利益的驱使下,他还是将软件更名,包装成精准获客的智能营销推广工具,并继续转售。仅仅两个月的时间,丁某就靠兜售软件盈利数万元。

当利益穿上技术中立的“灰色外衣”,试图掩盖非法获取用户个人信息的违法行径时,法律的红线早已在这些技术滥用者的脚下清晰地展现出来。

2022年5月,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件承办法官、梁溪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黎鹏向记者详细解读了这起案件定罪的关键要点。他表示:“具有避开或者突破网络平台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使他人非法获取访问受限的数据的软件,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行为人提供上述软件,情节严重的,依法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定罪处罚。”

黎鹏进一步解释说:“认定‘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要关注软件是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的功能,这里既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验证措施,也包括专门针对爬虫技术的反爬措施,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二是要关注软件是否可以突破访问权限获取网络用户数据,是否未经用户、平台等相关主体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获取数据。三是软件是否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否具有其他合法用途。”

作为办案一线的法官,黎鹏深知众多技术应用就像双刃剑一样,具有两面性。以本案中的爬虫技术为例,对于各大搜索引擎来说,该技术是其技术基石,对互联网的发展和应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大量网站也接受正当的数据爬取行为,这样可以提高网站曝光度和流量,促进数据共享与合作。然而,一旦爬虫技术被用于非法用途,即便能获取巨大的流量和利益,也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

黎鹏强调:“技术的应用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要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可逾越的观念,不能怀有侥幸心理。”

针对互联网高速发展时代涉及的法律问题,记者专访了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

刘德良从1997年起就开始研究计算机通信和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问题。谈及网络爬虫技术,他表示规范抓取信息范围的技术公约早已有之。他说:“国际互联网界有一个公认的Robots协议(爬虫协议),对搜索引擎抓取范围作出技术规范。”

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上,刘德良指出,应区分用户在正常网络活动中产生的交互数据与具有身份可识别性的个人信息,后者在使用时需严格遵循知情同意规则。

刘德良以电销骚扰、垃圾短信为例解释道:“就好像别人扔垃圾到你的家里,擅自占用个人信息存储空间及通信信道的行为,可能构成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的隐私权侵害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禁止的非法个人信息处理行为。”

个人信息尤其是隐私信息的肆意传播和滥用,不仅会严重侵犯个人隐私权,还可能对个人的尊严、名誉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记者留意到,近5年来,“3·15”晚会均对电信网络犯罪行为和网络信息安全问题进行了曝光和关注。

强化个人信息司法保护,既符合人民群众的期待,也是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中普通信息累计达五千条以上的,或包含健康生理信息等敏感信息累计达五百条以上的,或包含财产信息等核心信息累计达五十条以上的,均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黎鹏也提醒广大群众,在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要认真阅读各类网站和程序的隐私政策,注意其中关于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共享方面的条款,避免使用来源不明的网站或程序,降低个人信息被盗用的风险。

本文通过“3·15”晚会曝光的“获客系统软件”以及“丁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揭示了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现象和危害,介绍了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判决要点,强调了技术应用需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同时呼吁强化个人信息司法保护,提醒群众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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