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龄老人强奸案:触及未成年保护与法律信任的痛点,高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引争议,法律尺度该如何把握?

本文围绕湖南邵阳93岁强奸犯周某某因生活不能自理被建议暂予监外执行这一事件展开,结合四川邻水类似案例,探讨高龄罪犯刑罚执行问题,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困境和争议。

今年2月,一则来自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示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公示内容显示,93岁的罪犯周某某,因其犯下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然而,在收监执行的过程中,邵阳县看守所以周某某生活不能自理为理由,拒绝将其收押,并建议对周某某采取暂予监外执行的措施。

其实,类似的情况并非个例。此前,看看新闻Knews记者就曾关注过一起相似的案件。在2020年,四川邻水有一名84岁的高龄老人,做出了令人发指的恶行——强奸同村的13岁幼女,导致该幼女怀孕。案发之后,当地看守所以老人身患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为由,没有对其进行收押。法院随后决定对老人取保候审,直到当年12月,老人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后,才被收押至监狱执行刑罚。

老年犯罪,尤其是老年性犯罪这类特殊情况,极易引发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而且在对这些高龄罪犯执行刑罚时,不同地区往往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那么,对于这一特殊群体的刑罚执行,到底有没有一套明确的评估体系呢?

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已经明确规定了三类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在此基础上,我国于2014年发布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和2023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对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细则进行了更为详细的明确。其中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需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执行。具体来说,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五项日常生活行为中有三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并且经过六个月以上的治疗、护理和观察,自理能力仍不能恢复的,就可以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而对于六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只要上述五项日常生活行为中有一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即可视为生活不能自理。

按照相关规定,看守所如果要出具对被告或罪犯不予收押的建议书,就需要同步提交由指定的医院或专门医疗鉴定小组出具的专业病情鉴定材料。法院在做出决定之前,需要经过严格的鉴定程序,并将认定材料递交检察院,征求其意见后,才可以做出最终的决定。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刘婉婷表示,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则公示之所以引发争议,可能是因为其中缺少了很多公众所关切的信息。例如,公众想要了解在法院发布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之前,是否对周某某进行过权威的医学诊断和鉴定,这些鉴定是由哪些部门做出的,在做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是否递交检察院征求意见等。

为了了解这些情况,针对湖南邵阳的这起案件,记者走访了邵阳县看守所、公安局、司法局以及周某某居住地村委会。然而,各部门均表示不便做出回应。

上海监狱学会副会长刘崇亮,曾在监狱系统工作多年,目前从事监狱工作研究。他指出,在对六十五周岁以上高龄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认定方面,还存在着更多的实操困境。《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同时,该条款又补充了“对未成年罪犯、六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残疾人罪犯,适用前款规定可以适度从宽”的内容。刘崇亮指出,当前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区对“适度从宽”的量化尺度存在差异。其背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看守所或监狱对高龄犯的收押能力存在差异。

湖南邵阳的这起高龄老人强奸幼女案,影响深远。它不仅触及到了社会所关切的未成年人保护这一重要议题,还牵涉到了高龄罪犯的处罚与改造难点。这起案件不仅关乎一个无辜女孩的生活和未来,更关乎公众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信任。

本文通过湖南邵阳93岁强奸犯暂予监外执行事件及四川邻水类似案例,介绍了高龄罪犯刑罚执行中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和实操困境,指出该类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和公众对法律信任等问题,凸显了完善高龄罪犯刑罚执行评估体系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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