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未央宫人民法庭审结的一起消费者因购买过期食品引发的索赔案件,涉及消费者“知假买假”能否高额索赔的法律争议,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了判决。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未央宫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颇具争议的案件,该案件围绕“知假买假”能否高额索赔这一热点问题展开。
时间回溯到2023年11月15日,消费者甲某走进某超市,购买了一包售价3.5元的“琅琅脆鱿鱼爱上虾(70g)”食品。然而,这包食品此时已过期一周。随后,甲某将该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超市退还3.5元货款,并给予1000元的赔偿。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原告甲某提交了一段从进店到结账的完整视频。视频中可以清晰看到,甲某进入超市后,直接走向了膨化食品区。在倒数第二排货架较深的位置,他直接拿出了案涉的过期食品,并且对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进行了拍摄取证。之后,他随手拿了另一商品前往柜台结账。这段完整呈现甲某消费过程的视频,成为了证明过期食品来源的有力证据,让被告超市无法否认基础侵权事实。
面对甲某的诉求,超市方面试图证明甲某属于“知假买假”的恶意维权者,并非普通消费者。为此,超市提交了甲某在2023年11月15日下午首次购买该商品以及11月18日下午再次购买的交易小票。同时,超市还提供了甲某因购买过期三明治、草莓饼、散装饼干起诉该超市及其他商户的3份起诉状,以及甲某就购买过期五香花生、老婆饼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两份撤回投诉申请书。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从甲某在2023年11月15日购买案涉食品时拍摄视频取证,以及此前曾购买过该商品的情况来看,可以认定他在购买时明知该食品已过保质期。尽管超市提供了甲某“知假买假”索赔的相关证据,但考虑到甲某此次仅购买了一包案涉食品,尚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并且被告超市同意支付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最终,未央法院综合实际情况,酌定超市赔偿甲某35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承办法官杨金翠表示,“知假买假”者不一定不算消费者。在本案中,甲某购买时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其目的可能多种多样。对“知假买假”者的有限支持,既能打击和遏制违法销售食品的行为,保障食品安全,又能防止“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本文围绕一起消费者因购买过期食品引发的索赔案件展开,详细阐述了案件的经过、双方的证据以及法院的判决结果。法院在审理中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知假买假”者进行了有限支持,既保障了食品安全,又维护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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