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2024北京行政复议:九成案件“案结事了”,2024北京行政复议:收案量飙升背后的新态势

本文围绕北京市司法局发布的《2024年北京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白皮书》展开,介绍了行政复议法“大修”后收案量大幅增长的情况,阐述了案件量增长的原因,分析了案件的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层级、案件类型以及纠错缘由等,还提及了行政诉讼的相关数据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在3月25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司法局重磅发布了《2024年北京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白皮书》。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年恰好是行政复议法“大修”后的第一年,行政复议收案量出现了大幅增长的态势。

白皮书的数据显示,2024年,北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总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84654件,这一数字达到了2023年收案数的4.4倍之多,最终受理了67772件,案件量创下了历史新高。

聚焦2024北京行政复议:九成案件“案结事了”,2024北京行政复议:收案量飙升背后的新态势

图/《2024年北京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白皮书》

在案件处理方面,超九成案件在行政复议阶段就实现了“案结事了”。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综合处处长王仲菊向记者介绍:“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明确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的定位,这正是案件量出现大幅增长的原因所在。”

记者留意到,新行政复议法围绕这一定位,对行政复议体制机制作出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涉及行政复议的入口、过程以及出口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北京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王万华此前接受采访时指出,主渠道定位包含整体数量和个案质量两方面的要求。从数量上看,要求多数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渠道得到化解;从质量上看,要求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渠道得到实质性化解,复议程序终结后,不再启动新的法律程序。

白皮书显示,北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构秉持“应调尽调”的原则,大量案情简单的纠错案件通过案前调解以及案中调解和解等方式得到了实质性化解。调解和解率达到了32.5%,直接纠错率为8.9%。经行政复议后又被诉的案件有2996件,复议后被诉率为5.3%,超过九成的案件在行政复议阶段就实现了“案结事了”。在经复议后被诉的案件中,败诉的有122件,败诉率为4.1%。

从被申请人层级来看,2024年北京市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集中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层级。其中,以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占比达到61.5%,以区政府、区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占22.9%,以街道、乡镇作为被申请人的占10.8%。

聚焦2024北京行政复议:九成案件“案结事了”,2024北京行政复议:收案量飙升背后的新态势

图/《2024年北京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白皮书》

从案件类型来看,2024年北京市行政复议案件主要集中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处罚、举报投诉处理、行政不作为、行政强制等行政事项。其中,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数量最多,达到46237件,占全部案件的68.2%。

在直接纠错案件中,举报投诉处理类和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最多,占全部纠错案件的48.0%。此外,行政强制类、行政不作为类、行政处罚类案件也较多,上述五类案件合计占全部案件的86.2%。

聚焦2024北京行政复议:九成案件“案结事了”,2024北京行政复议:收案量飙升背后的新态势

图/《2024年北京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白皮书》

在直接纠错案件中,因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纠错的情况最多,占全部纠错案件的56.3%。此外,因违反法定程序被纠错的占28.5%,因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被纠错的占11.8%,因适用依据错误被纠错的占2.8%,还有少数案件因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未按规定提交答复材料等原因被纠错。

在行政诉讼方面,据法院系统数据统计,2024年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共发生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0988件,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1497件。其中,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有8501件,经行政复议后又被诉的有2996件。法院判决行政机关一审败诉案件1987件,败诉率为17.3%,与行政复议纠错案件类似,败诉案件主要涉及举报投诉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政府信息公开等类型。

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张国强介绍:“2024年,北京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4015次,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的意识明显提高。”

本文通过对《2024年北京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白皮书》的解读,呈现了行政复议法“大修”后北京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收案量大幅增长体现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逐渐凸显,多数案件在行政复议阶段得到解决,显示出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的有效性。同时,对案件被申请人层级、类型以及纠错缘由的分析,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质量提供了参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意识的提高,也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原创文章,作者:小耀,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xiaoyaoxin.com/archives/53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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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耀小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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