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分析了现行条例实施中面临的问题,阐述了修订后条例更突出细节、增强针对性和执行力的特点,以及强化监督制约和惩戒机制的具体举措,强调了维护中小企业账款权益的重要性和具体做法。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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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转化为法规制度,让其具备更强的刚性与执行力,关键在于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完善监督以及加大处罚力度。
作者:一财评论员
3月24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聚焦解决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这一堵点难点问题,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
自2020年9月1日现行的《条例》实施以来,它在依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近年来,受国内外复杂形势的影响,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规模不断增长,账期也逐渐拉长,像“连环欠”这样的现象较为突出。同时,由于形势复杂多变,防止新的欠账发生也是需要重点警惕的方面。
在修订后的《条例》公布的同时,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对其进行了解读。他们指出,现行《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面临一些问题,例如工作机制不健全,部门职责不够明确,监督管理措施不够完善;相关主体的支付责任不够具体,保障措施不够有力;有些制度措施比较原则化,法律责任不够健全。
综观修订后的《条例》,其明显特征是更加突出细节,增强了针对性和执行力。比如,设立了“款项支付规定”专章,进一步明确了付款期限,对非现金支付方式的条件和限制性要求进行了完善,还明确了对无争议款项的付款义务等。
同时,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若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这一规定有效封闭了要求中小企业垫资的渠道,因为在很多情况下,被要求垫资往往是被拖欠账款的重要节点。
更为重要的是,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强化了监督制约和惩戒机制,这在监督管理专章中得到了体现。
首先是持续强化体制内监督制约。具体规定如下: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应当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按程序报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按程序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实际上,这方面的探索还可以进一步深化,例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按程序报告给同级人大常委会等。
其次是强化来自中小企业的监督制约。《条例》明确,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建立国家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这是修订后新增的内容,目的是加强投诉处理机制建设,实现与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信息共享、协同配合。此外,投诉处理机制建设明确了受理投诉部门、处理投诉部门、投诉人、被投诉人等各主体的权利义务,也强化了相关时限要求。从更深层次来讲,这也为可能发生的行政诉讼提供了必要条件,要求对投诉要“以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
其三是强化舆论监督。《条例》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依法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舆论监督。
惩戒是纠错和防止再错的重要手段,《条例》设立了“法律责任”专章。其中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规定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依法依规被认定为失信的,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对大型企业在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融资获取、市场准入、资质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这些规定在突出单位责任的同时,也强化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处分。同时可以看到,在失信处理这一点上,无论是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在走向一致化。
总之,切实维护中小企业账款权益,既包括抓紧清理过去存在的欠账,也包括防止出现新的欠账。为此,需要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等重要主体的责任意识,完善各项支付保障措施,同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使其更具刚性和执行力。而无论是清理旧账还是防止新账,重要的基础都是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完善监督、加大处罚。
本文围绕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展开,分析了现行条例存在的问题,阐述了修订后条例在细节、监督制约和惩戒机制等方面的改进,强调维护中小企业账款权益需从多方面入手,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完善监督和加大处罚是关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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