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全会精神,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持续发力 多省市企业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享印花税免征福利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展开,介绍了政策涉及的地区、业务范围以及执行时间等内容。

在经济发展的进程中,为了进一步促进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该通知以财税〔2025〕10号文件形式下发,主要针对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的财政厅(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海南省、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税务局。

为了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此次特别明确了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相关细则。

其一,对于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若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并书立买卖合同,将免征印花税。这里所指的离岸转手买卖,是一种特定的交易模式,即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然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并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

其二,该通知的执行时间为2025年4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落款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时间是2025年3月24日。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为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发布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了享受免征印花税的企业所在地区、业务范围以及政策的执行时间,这一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促进相关地区离岸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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