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聚焦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李钺锋涉嫌受贿一案,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调查、审查起诉进展,其违法违纪行为,以及个人履历,展现了法律对腐败行为的严肃追究。
据高检网3月18日发布的消息,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员会原常务副主席李钺锋涉嫌受贿一案,如今已经有了新进展。该案件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完成调查工作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交由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近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已正式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李钺锋(资料图)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告知了被告人李钺锋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时,对被告人李钺锋进行了讯问,并认真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钺锋在任职期间,利用多个重要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些职务包括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政协副主席、台盟中央常务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此外,他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回溯该案件的时间线,2024年3月23日消息,李钺锋接受国家监委监察调查;到了2024年10月11日,他被开除公职。
经过详细调查发现,李钺锋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存在多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他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他人安排的宴请和旅游活动。在组织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他违反规定,不如实报告。同时,他还违反廉洁要求,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私利。更为恶劣的是,他长期投机钻营,大搞新型腐败、隐性腐败,以“放贷收息”等隐蔽方式大肆敛财。他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处理、工程款催收、企业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李钺锋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而且,他在党的十八大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其行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必须予以严肃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也一并移送。
公开简历显示,李钺锋,男,汉族,台湾中坜人,1958年7月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他于1976年6月参加工作,2001年11月加入台盟。他毕业于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EMBA高级工商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拥有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是二级高级律师、国家二级大检察官。
其工作履历丰富,1976年6月至1979年12月,他是重庆大阳沟工业公司的一名工人。1979年12月至1986年12月,担任重庆长征五星电器厂供销员。1986年12月至1997年9月,任重庆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1997年9月至2004年11月,成为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主任。2004年11月至2012年11月,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013年1月至2018年1月,任重庆市政协副主席、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国家二级大检察官)。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国家二级大检察官)。
2017年12月,他担任台盟中央常务副主席(正部长级),直至被查。
本文围绕李钺锋涉嫌受贿一案展开,介绍了案件审查起诉情况、其违法违纪事实及个人履历。李钺锋身为公职人员,却无视法律和纪律,利用职务便利大肆敛财,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彰显了我国打击腐败、维护法治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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