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对中国多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明确了离岸转手买卖的定义,并规定了政策执行时间。
近期,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传来一则重要消息。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一项通知,旨在进一步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离岸贸易发展。根据该通知,对于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它们在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时所书立的买卖合同,将享受免征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那么,什么是离岸转手买卖呢?通知中给出了明确的定义。所谓离岸转手买卖,指的是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然后再将该货物转售给另一非居民企业,并且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该货物始终没有实际进出我国关境。
这一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也已经确定。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将一直持续到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官网截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5〕10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海南省、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税务局:
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现就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
二、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3月24日
本文围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展开,介绍了享受政策的地区范围、离岸转手买卖的定义以及政策执行时间。该政策旨在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对相关地区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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