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展开,详细介绍了办法对投资型产品和保险产品的管理要求、划定的金融机构推介销售红线、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以及当前金融市场适当性管理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近年来,适当性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并且在金融机构的销售过程中得到了广泛的贯彻落实。然而,在产品适当性管理的实际操作中,却暴露出了不少问题。比如,金融机构在履行告知义务时不够充分,所销售的产品与客户的实际需求以及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也往往流于形式。
今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于投资型产品,《办法》要求金融机构统一划分风险等级,并进行动态管理;而对于保险产品,则要求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并且要与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相衔接。
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作为首个全面明确适当性管理的制度,《办法》将有力地推动金融行业朝着专业化方向发展,提升金融机构的客户服务水平。同时,它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不可靠产品进入市场的机会,从根源上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积聚。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银行代销基金允许超风险等级购买,但这一情况适用的是证监会制度,不在《办法》的规定范围之内。
明确投资型产品风险分级和动态管理,区分投资者类型
《办法》对金融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全过程中的各项义务进行了规范。它要求金融机构既要深入了解产品,又要全面了解客户,在此基础上对客户购买的产品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并销售与之相匹配的产品。
对于投资型产品,《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对其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并实施动态管理。同时,将投资型产品的投资者区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对普通投资者给予特别保护。这包括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开展风险提示等。对于私募产品,应当面向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进行销售。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首席专家、主任曾刚表示,金融机构不仅要清楚自身产品的风险等级,当风险发生变化时,还应主动告知客户。这一机制能够保障消费者及时获取信息,有助于减少因不明风险而引发的纠纷。
曾刚还指出:“《办法》充分考虑了不同类别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专业能力,将客户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并针对两者分别实施区别化保护策略。普通投资者由于知识和判断能力相对不足,需要接受更严格的适当性审查和销售管理。”
业内人士也认为,普通投资者在信息获取、产品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为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当给予特别保护。
另外,对于保险产品,《办法》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与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相衔接,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在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等产品时,还需开展产品风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划定金融机构推介、销售红线,保障投资者权益
在金融机构的推介、销售或者交易过程中,《办法》划定了多项禁止性行为。其中包括禁止代替客户进行评估,进行不当提示,先销售或者交易后评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影响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此外,禁止在对客户进行告知、风险提示时,内容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比如,混淆存款、理财、保险等产品,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夸大产品收益或者保障范围等;禁止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欺骗、误导客户购买或者交易不具备适当性的产品。
业内人士表示,在各类金融机构中,银行业金融机构触达客户更为便利,客户覆盖面广泛,且客户风险偏好总体偏低。从保护客户合法权益、防范风险传导、规范机构审慎经营的角度出发,作出相关规定的目的是让投资者能够买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
针对金融机构可能出现的适当性违规行为,《办法》还列出了强化监督管理的措施,并明确了机构违反适当性规定时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曾刚认为,这一条款有助于震慑那些可能投机取巧、不履行合规义务的机构。
业内人士介绍,《办法》明确了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对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处罚条款,规定行业自律组织对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目前行业协会已经着手开展相关规则的制定工作,为下一步制度落实提供支持。”
权益保护工作关口前移,提升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和追责权
近年来,监管部门针对金融消费者反映突出的问题,出台了《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定,其目的就是让金融机构为消费者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再次重申了银行代销产品的适当性原则,并限制了银行对客户风险能力测试的频率。
资深金融监管政策专家周毅钦表示,目前大部分金融机构已经建立起相对完善的适当性管理体系,包括客户风险测评、产品准入评级、客户产品风险匹配、销售过程双录、风险提示等。
同时,金融科技的应用也日益广泛。周毅钦指出,科技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金融技术已经逐步应用于客户画像、产品匹配、数据留存等适当性管理的环节。此外,投资者的认知也在逐步提升。
不过,曾刚也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产品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部分金融机构为了追求商业利益,忽视了产品是否真正适合消费者,甚至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客户兜售高风险产品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对金融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威胁,也增加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隐患。
近期,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关于金融机构是否严格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的投诉偶有发生。近年来诸多因适当性问题引发的金融纠纷案例,如老年人购买高风险理财产品、低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购买高杠杆证券等产品,充分暴露了金融市场现有适当性管理方面的不足。
曾刚表示,《办法》的出台是对金融机构责任的一次重要改革,尤其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其知情权和追责权将大幅提升。通过适当性管理,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将能够获得更透明、更理性的保障,老年人及其他弱势群体也不会因信息劣势和误导而受骗。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不断规范和加强产品适当性管理,不仅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关口前移,还能更好地发挥金融产品销售在服务居民投资理财、提高财产性收入等方面的作用。这是彰显金融政治性和人民性的重要举措,也有助于进一步促消费、扩内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研究员娄飞鹏指出,适当性管理的核心是将合适的金融产品推荐销售给合适的客户,从而让客户能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理性开展金融投资,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方面,金融机构需要在理念上切实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站在客户的角度思考如何更好地为客户创造价值,对员工尤其是营销人员做好培训教育,在产品推介过程中尊重客户的真实意愿,防止“强买强卖”。
本文详细介绍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包括对投资型和保险产品的管理要求、划定金融机构推介销售红线等内容。该办法的出台是对金融机构责任的重要改革,有助于推动金融行业专业化发展,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追责权,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关口前移,对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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