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以来金融监管部门与公安部联合打击金融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一系列行动,包括联合制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部署开展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等,并介绍了相关规定的内容、突破以及时效要求。
今年3月起,金融监管部门与公安部在联合打击金融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持续发力,行动不断加码。
3月28日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公告。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健全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机制,依法打击金融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金融监管总局会同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当日正式公布施行。
《规定》总共包含六章36条内容。它从总体要求、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涉案证据认定与移送、协作配合与督办、信息共享与通报这五个方面,对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进行了系统化、全流程的规范。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留意到,随着《规定》的正式实施,2007年原中国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原《工作规定》”)(银监通[2007]27号)废止。与原《工作规定》相比,《规定》不仅对金融监管部门处置犯罪案件提出了要求,还对公安机关受理相关案件作出了细化规范。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着重强调,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在此背景下,金融监管与公安部门打出“组合拳”,实现了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的协调联动。
在金融机构外部“黑灰产”治理方面,近期,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召开会议,联合部署开展为期6个月的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通过全面加强刑事执法与金融监管部门行政执法的协调联动,依法严厉查处金融领域“黑灰产”突出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努力以高水平安全护航金融高质量发展。
在金融监管执法层面,3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行政处罚办法》”)正式发布。该办法在完善行政处罚决策及相关办理流程、优化管辖及协同机制、改进调查取证及当事人权利救济规则、强化全流程监督管理和数字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更为明确的工作要求,有助于推动金融法治彰显,提高金融监管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性与科学性,引导金融机构形成正确的行为预期,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记者还注意到,《行政处罚办法》对跨区域、跨部门违法行为的案件移送提出了规范。由此可见,《规定》与前述金融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跨区域、跨部门联动的趋势是一脉相承的。
具体而言,《规定》有五大突破:一是加强行刑衔接工作质效,切实形成金融监管与公安机关的整体合力;二是健全案件移送机制,明确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衔接工作机制;三是聚焦重点领域,强化大案要案联合督办;四是打通涉刑案件行政处罚工作“堵点”,明确公安机关依法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协助;五是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络和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进移送工作信息化建设。
记者发现,《规定》对金融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在移送工作上的时效作出了明确规定,决策时间最长不超过3日,部分工作流程的移送时间甚至不超过24小时。
例如,对于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金融监管部门在核实情况,经法制审核后,提出书面移送报告,相关负责人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移送的,负责查处的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再如,公安机关对金融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接受案件后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机关。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退回移送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文围绕金融监管部门与公安部联合打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展开,介绍了《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等相关举措,体现了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在金融领域的紧密合作,通过一系列规定和行动,明确了工作规范和流程,有助于提高打击金融犯罪的效率,维护金融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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