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展开,详细介绍了该办法的修订内容,包括吸收信息披露监管实践经验、强化重点事项监管、落实新《公司法》调整相关规定等方面,还提及了处罚金额上限的调整以及施行时间等信息。
在3月28日,从中国证监会网站传来一则重要消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在2025年2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目前已正式公布,并将于2025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证监会对《信披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进行了详细介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吸收近年来信息披露监管的实践经验
其一,强化风险揭示要求。上市公司有责任充分披露那些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以及未来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对于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依旧未盈利的公司,必须详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其二,明确行业经营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要结合自身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这样有助于投资者做出合理的决策。
其三,明确非交易时段发布信息的要求。如果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实有需要,是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的,但需要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其四,确立暂缓、豁免披露制度。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暂缓、豁免披露信息时,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其五,规定上市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强化对部分重点事项的监管
一是增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外包”行为的监管要求。为了防范可能出现的保密风险,明确除了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上市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也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二是优化重大事项披露时点。将披露时点从“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修改完善为“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三是完善履行披露义务的公开承诺主体范围。除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新增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为公开承诺主体。
落实新《公司法》,调整有关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一是删除有关上市公司监事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除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还包括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其中有的主体并非上市公司,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强制要求其取消监事会,所以在个别条文中仍保留有关监事的规定。
二是明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编制的监督方式。审计委员会既会在董事会决议前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事前把关,同时,审计委员会成员作为董事也会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进行事中监督。
三是将原有关监事会的义务与责任,适应性调整为审计委员会的义务与责任。
此外,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信披办法》的处罚金额上限调整至十万元。同时,还对个别文字表述和条文顺序做了修改。
证监会表示,考虑到本次《信披办法》修订内容较多,部分方面变动较大,为了给上市公司留出充足的准备时间,同时减少对2024年年报披露工作的影响,《信披办法》定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披露继续适用修订前的《信披办法》。
本文介绍了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修订内容丰富,涵盖吸收信息披露监管实践经验、强化重点事项监管、落实新《公司法》调整相关规定等方面,还调整了处罚金额上限和部分文字表述及条文顺序。证监会考虑到修订内容多、变动大,为上市公司留出准备时间,2024年年报披露仍适用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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