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河北证监局和深圳证监局分别对东旭光电、东旭集团、东旭蓝天等相关主体证券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详细阐述了这些企业存在的诸如骗取发行核准、虚增收入利润、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未按期披露年报等问题,以及证监局拟对责任主体的处罚措施,还提及了对中介机构的调查、追款行动和犯罪线索移送等后续情况。
3月28日,证券市场迎来了一则重磅消息。河北证监局针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该公司现已退市)及其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为债券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证券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与此同时,深圳证监局也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蓝天”)等相关主体的证券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经过详细调查,发现了一系列令人震惊的问题。其一,在2017年,东旭光电实际上并不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然而却采用欺骗手段成功骗取了发行核准,违法募集资金高达75.65亿元。到了2018年,东旭集团同样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也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违法募集资金35亿元。其二,在2015年至2019年这一期间,东旭集团存在严重的财务造假行为。累计虚增收入达到478.25亿元,虚增利润累计130.01亿元,虚增货币资金最高达到447.9亿元。东旭光电的情况同样不容乐观,累计虚增收入167.6亿元,虚增利润累计56.27亿元。其三,东旭集团及相关主体还存在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他们占用了东旭光电和东旭蓝天的货币资金,截至目前披露的尚未归还金额合计达到169.59亿元。其四,东旭光电和东旭蓝天未能按期披露2023年年报。
鉴于以上种种违法行为,河北、深圳证监局拟对李兆廷等43名责任主体合计罚款17亿元。并且,对其中19名主要责任人员采取五年以上直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当然,根据相关规定,这些相关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河北、深圳证监局将在依法履行监管执法程序之后,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目前,除了对这些企业主体的处罚相关事宜外,相关中介机构的违法执业行为也正在同步调查中。河北、深圳证监局表示,将继续督促东旭光电、东旭蓝天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追回被东旭集团及相关主体非法占用的资金。此外,对于相关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证券犯罪问题线索,也将按照程序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本文围绕东旭光电、东旭集团、东旭蓝天等企业的证券违法行为展开,详细介绍了其违法事实,包括骗取发行核准、虚增财务数据、占用资金、未按期披露年报等。证监局已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拟对责任主体进行巨额罚款和市场禁入等处罚,同时对中介机构展开调查,督促追款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彰显了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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