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教育工会为落实普法宣传工作,整理了涉及女教职工职场、生活中合法权益的十大问题,通过问答形式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旨在营造依法维护女教职工权益的良好氛围。
为了更好地落实此次普法宣传工作,海淀区教育工会可谓是用心良苦。他们精心整理了一系列涉及女教职工在职场和生活中合法权益的十大问题。其目的非常明确,就是希望通过这些实用的问答,为海淀的女教职工们普及和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的相关权益和法律条款,从而营造出一种依法维护女教职工权益的良好氛围。
Part 1 职场篇
问题01
我是女性,找工作时用人单位能在合同里限制我结婚生育吗?
A、 能
B、 不能
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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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问题02
我在工作中能和男性拿一样多的工资吗?
A、 能
B、 不能
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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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五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问题03
马上要评职称了,会不会因为我是女性就给我打低分呀?
A、 有可能
B、 不会的,放心吧
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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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六条 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问题04
用人单位要是克扣我的工资,工会能帮忙吗?
A、 能
B、 不能
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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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 修正)》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问题05
用人单位讨论工资福利这些事,需要有工会代表参与吗?
A、 需要
B、 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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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 修正)》
第三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会议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Part 2 生育篇
问题06
怀孕了,能向用人单位申请减轻工作量吗?
A、 能
B、 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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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问题07
怀孕7个月了,用人单位还给我排夜班,我有权拒绝吗?
A、 不能拒绝
B、 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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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问题08
怀孕期间,用人单位降低了我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我有权申诉吗?
A、 可以申诉
B、 不能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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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问题09
我有生育保险,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谁支付呢?
A、 用人单位
B、 生育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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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问题10
我们单位女职工占多数,准妈妈、妈妈们申请建立母婴室好几年了,一直未解决,怎么办?
A、 默默忍受,自己克服困难,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B、 依法投诉、举报、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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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学法懂法,以法为绳
海淀区教育工会始终心系大家,积极作为,致力于为教职工排忧解难。通过此次精心筹备的普法活动,希望广大女职工树立自身权益保护意识。愿大家都能在工作和生活中自信从容、安心自在。
本文围绕海淀区教育工会开展的普法宣传工作展开,详细列举了涉及女教职工职场和生育方面的十大权益问题及相关法律条文。此次普法活动有助于增强女教职工的法律意识,让她们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海淀区教育工会对教职工的关怀和积极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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