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包括施行时间、出台背景、对不同供餐方式责任的规定以及对学校食堂责任的强调等内容。
在4月2日,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了解到一则重要消息。市场监管总局于近日正式发布了《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该规定将从2025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孙会川指出,像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院以及机关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一直以来都是社会高度关注食品安全的重点领域。这些场所的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众多人的健康与安全,所以始终是食品安全工作的关键所在。此次专门制定《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是对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进行系统治理和综合施策的重要举措。
为了坚决整治“一包了之”“只包不管”这类不良现象,《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对集中用餐单位的供餐方式进行了明确概括,主要分为单位食堂自营、委托承包经营、从供餐单位订餐这三种。对于采用委托承包经营方式的单位食堂,规定明确指出,单位、单位食堂以及承包方都必须按照规定承担起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
规定还着重强调了学校食堂的责任。它对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细分。其中,学校、幼儿园的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而且,在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方面,学校、幼儿园的要求要比机关食堂等其他集中用餐单位更为严格。同时,规定还提出了“双食品安全总监”制度,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如果采用委托承包经营方式,学校、幼儿园自身也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以此进一步夯实校园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
本文围绕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展开,介绍了其施行时间、出台背景,明确了不同供餐方式下的责任划分,尤其强调了学校食堂的责任,新规将有助于加强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
原创文章,作者:东京迎荷,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xiaoyaoxin.com/archives/115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