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输美商品征收“对等关税”一事展开,详细介绍了中方的回应措施,即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包含加征的税率、相关政策及时间节点等内容。
据相关消息,4月4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了一则重要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此次公告的发布是针对美国政府在4月2日宣布对中国输美商品征收“对等关税”这一行为。美方的这种做法是不符合国际贸易规则的,严重损害了中方的正当合法权益,是典型的单边霸凌行径。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并且经过国务院批准,中方决定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有关事项:
一、对于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将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34%的关税。这一举措是中方对美方不合理关税政策的有力回应。
二、现行的保税、减免税政策保持不变,此次加征的关税是不予减免的。这确保了关税调整的一致性和严肃性。
三、如果货物在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已经从启运地启运,并且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之间进口的,将不会加征本公告规定加征的关税。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贸易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的利益。
美国政府对中国输美商品征收“对等关税”,中方认为其做法不符合国际贸易规则且损害自身权益,随后宣布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并详细说明了加征关税的具体内容、相关政策及时间节点,体现了中方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的坚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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