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许女士花高价订购铝合金窗户,到货安装后发现雨棚品牌不符、开窗方式与样品不一致的问题,向闵行区消保委投诉,消保委进行调解处理并给出相关建议的消费纠纷事件。
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花钱购买商品时都希望能得到与自己预期相符的产品。然而,消费者许女士就遭遇了一件烦心事。她花了26000元的高价订购了一套铝合金窗户,满心期待能拥有满意的窗户,可到货安装后却发现了诸多问题。
具体来说,出现了两个让许女士难以接受的情况。其一,安装的雨棚并非与铝合金窗同一品牌,而是其他杂牌。其二,窗户的开启方式与店铺内展示的样品不一致。这让许女士觉得自己受到了商家的欺骗。
于是,许女士向闵行区消保委进行了投诉,她要求商家“退一赔一”,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闵行区消保委在接到许女士的投诉后,高度重视,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积极展开了取证和沟通工作。
在雨棚品牌问题上,许女士认为整套窗户应该都是同一品牌,可实际安装的雨棚却是其他杂牌。而被诉方负责人表示,在销售时业务员已经告知过消费者雨棚是代做的其他品牌。
对于开窗方式问题,许女士坚持认为窗户的开启方式与店铺内展示的样品不一样。负责人则称,他们是按照订单要求进行生产和安装的,订单备注与实际开启方式是一致的。经过区消保委的仔细对比和调查。
区消保委在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并认真查看了相关凭证后,向经营者指出,消费者订购的是整套窗户,认为各部分为同一品牌是合理的想法。雨棚为代做的其他品牌,不应该仅仅通过口头告知消费者,而应该以书面形式明确标注。对于窗户的开启方式,在订单和图纸文件上注明的时候,建议提醒消费者开启方式与样品展示不同,并与消费者再次核对确认。经过消保委耐心细致的协调,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在本案中,关于雨棚品牌,虽然经营者已通过口头告知,但并未在订单中明示品牌差异,可能存在缔约过失责任。考虑到雨棚作为附属构件,在未影响使用功能且材质达标的情况下,区消保委建议采取补偿性处理。同时,区消保委也提醒消费者,在缔约阶段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经营者反映。此次调解达成的和解方案,既遵循了契约精神,又体现了适度保护消费者的价值取向,为同类纠纷提供了可借鉴的解决路径。
为了避免类似纠纷的再次发生,区消保委给出了建议。一方面,建议行业经营者引以为鉴,在提升服务专业度的同时加强合规管理,在销售过程中要加强书面记录的明确性和详细性,确保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产品信息。另一方面,也建议消费者强化契约意识,购买产品时仔细核对订单内容,重点关注口头承诺与书面约定的偏差、样品展示与实物的差异,确保订单等书面记录与自己的需求相一致。
本文围绕许女士高价订购铝合金窗户后遭遇雨棚品牌不符、开窗方式与样品不一致的消费纠纷展开,闵行区消保委介入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同时,依据相关法律对纠纷进行分析,并给出避免类似纠纷的建议,体现了消保委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规范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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