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景山法院通报的涉消费欺诈典型案例,包括周某购买金表、朱某购买人民币藏品的案例,还介绍了法院对这些案例的判决以及电视购物消费欺诈相关情况。
今日,北京石景山法院通报了一批涉消费欺诈的典型案例。法院指出,在电子购物领域,除了常见的网络购物,电视购物也是一种主要形式。其受众群体大多为中老年人,然而部分商家在电视购物中存在虚假宣传、货不对板等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断,涉及消费欺诈并提出“退一赔三”诉请的纠纷案件频繁发生。
周某在观看电视营销节目时,被某公司的宣传所吸引。该公司在节目中宣称其售卖的真钻机械金表,肉眼可见的金色部分全部是实心足金。周某心动不已,随即通过电话热线,花费73800元购买了两只手表。但当手表到手后,周某仔细查看鉴定证书,却发现手表黄色部分仅仅是表面金,并非节目中所宣称的实心足金。而且,该公司还拒绝提供“原装进口”的报关单等进口审批手续。周某认为,该公司在节目中宣传的手表与实际收到的实物严重不符,这种行为构成了消费欺诈,于是愤而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公司交付的手表质量应与电视宣传一致。被告在电视购物频道宣传手表所有金色部分均为足金打造,并且在庭审时也承认了这一事实。但实际邮寄到原告手中的手表却只是表面金,被告的这一行为显然已构成欺诈。最终,法院判令周某退还两块金表,被告退还原告货款,并支付3倍赔偿款。
另一位原告朱某也遭遇了类似的糟心事。朱某花费19800元,通过电视购物渠道从一家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第三套人民币小全套,共计26枚,其中包含8枚壹角。后来,朱某了解到升值空间更大的是第三套人民币大全套,该大全套共计27枚,其中包含9枚壹角,也就是说大全套比小全套多了1枚藏品“背绿水印”壹角。于是,朱某又以79200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大全套。然而,收到商品后,朱某却发现仍然缺少“背绿水印”壹角这1枚,实际收到的商品和小全套并无差异。朱某认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向被告主张3倍赔偿。但被告称这是工作上的失误导致错发产品,并没有欺诈的故意和行为。
法院对此案进行分析后认为,原告朱某是以投资为目的进行购买。在购买第三套人民币小全套后,得知售价高、藏品数量多的第三套人民币大全套更具投资价值,这才购买了大全套。而且原告在购买前已经获知商品售价、藏品数量等真实信息,被告并没有故意告知原告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同时,大全套的售价、藏品数量等信息,不需要专业知识就能辨别,原告是在获知商品信息后自愿出资购买的,并非是被告诱使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所以,被告不应承担3倍赔偿货款的法律责任。不过,考虑到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及时发现问题,为原告提供的商品与约定不符,存在违约行为,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受到的损失。
石景山法院审管办主任王华伟介绍,随着消费者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以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为由的维权案件日益增多。法院将严厉打击电视购物模式下的消费欺诈行为,全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视购物凭借其现场感染力和便捷的订购方式,吸引了众多消费者购买产品。电视购物合同可构成凭样品买卖合同,产品销售者在某个时段、某个电视台播放产品广告,使消费者产生特定认识,进而购买广告中的商品。消费者会凭借商家的广告说明与自己购买的商品是否一致来判断标的物质量是否达标。例如,卖家交付的商品与其在电视宣传中的质量不相符,这种行为就构成了欺诈。
本文通过介绍北京石景山法院通报的两起电视购物消费欺诈典型案例,展示了法院对不同欺诈情形的判决依据和结果。同时,强调了法院打击电视购物消费欺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决心,也提醒消费者在电视购物时要注意辨别商品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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