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展开,详细介绍了二审庭审情况,包括女方未出庭、刑事庭审中实质性性行为的辩论焦点、民事庭审的彩礼返还纠纷调解情况,同时回顾了一审的判决结果及相关案件细节。
在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之下,3月25日,山西大同那起备受瞩目的“订婚强奸案”二审刑事、民事案件,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不过,令人遗憾的是,此次庭审并未进行当庭宣判。回顾此前的一审判决,男方席某某被判定强奸罪成立。而在25日当天,席某某的母亲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透露,在当日的庭审过程中,女方吴某某依旧没有出现在法庭之上。
上午进行的刑事庭审里,男女双方是否发生了实质性的性行为,成为了庭审辩论的核心焦点。而到了下午的民事庭审,法院提出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彩礼返还纠纷问题。然而,由于女方未出庭,导致该民事案件也未能顺利结案。
是否发生实质性性行为成二审焦点
25日傍晚时分,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的民事彩礼返还纠纷二审宣告结束。男方席某某的母亲郑女士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再次强调,无论是当天上午的刑事庭审,还是下午的民事庭审,女方吴某某都没有出庭。
郑女士表示,对于彩礼返还纠纷这一问题,他们的诉求是希望通过判决的方式拿回彩礼。不过,法官建议采用调解的方式来解决。郑女士称:“调解的方式我们也可以接受,只要能得出一个调解的合约,让女方在上面签字就行。但可惜的是,今天女方没有出庭,所以案件也就结不了。”她还透露,下午庭审结束后,法官原本表示待他们合议后将进行当庭宣判,“我都等了快一个半小时了,最后又说不宣判了。”
此外,郑女士提到,在上午的刑事庭审中,男女双方是否发生实质性的性行为,成为了他们与检方辩论的关键焦点。郑女士认为,如果儿子真的强奸了吴某某,那么双方身上应该会留下伤痕。基于此,她对检方在吴某某伤情鉴定结果出具前就将儿子批捕一事提出了质疑。但她也表示,在此次二审中,“检方并未就我的质疑做出合理解释”。
郑女士还介绍,2023年5月2日晚的一段录音,是儿子席某某被判定强奸罪成立的重要证据。在录音中,吴某某母亲先询问郑女士儿子“订婚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对吧”,儿子回应“嗯”;随后,吴某某母亲又问“强暴吴某某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儿子同样“嗯”了一声。
郑女士称,在25日的庭审中,儿子表示当时这样回应是“出于对长辈的尊重,不想跟她发生冲突,所以就应付了一句”。
郑女士心疼地说,早上庭审的时候,她看到儿子憔悴了很多,“一说话就开始哭,情绪有点崩溃,都哭了两次”。儿子在陈述时说自己花了十几万的彩礼,结果却背上了强奸的罪名,“他说自己很冤枉,希望二审法院能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郑女士满含期待地说道:“我希望能有一个好的结果,尤其是刑事方面。要是我孩子无罪的话,就让他快点回来,我看着他真的很憔悴。”
一审法院判决男方强奸罪成立
南都此前曾有报道,2023年12月25日,阳高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席某某强奸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席某某被依法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日,该法院审判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详细介绍了案件情况。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婚介机构介绍后相识并开始谈恋爱。在交往期间,双方口头约定订婚彩礼为18.8万元。5月1日,席某某家为二人举办了订婚仪式,当日交付了彩礼10万元和一枚7.2克的戒指。同时,席某某及其父母还书面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被害人的名字。
一审法院透露,5月2日中午,被害人一方按照当地习俗宴请了席某某。饭后,席某某和被害人一同前往席某某位于阳高县某小区某楼14层的房内。在房内,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遭到了被害人的拒绝,被害人明确表示要等结婚后再说。然而,席某某不顾被害人的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被害人情绪异常激动,她实施了点火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等过激行为,还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并呼喊“救命”,但随后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房内。在此期间,被告人拿走了被害人的手机,直到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打来电话,被告人才将手机归还给被害人。
当晚,被害人便向公安机关报了警。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身体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害人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对现场进行勘查时,发现卧室的窗帘被拉下掉落,客厅的窗帘有被烧过的痕迹。此外,侦查人员还调取了小区监控录像,录像清晰显示被害人在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后,又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案发现场14层房内。
侦查人员在对被害人进行询问时,被害人称自己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期间,曾明确向席某某表示过反对婚前性行为。被害人母亲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自己被席某某强暴了。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系恋爱关系,且已按民间习俗订婚,但并未进行结婚登记,席某某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了强奸罪。
2024年3月28日,阳高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宣判称,经查明,2024年1月31日,女方将彩礼款10万元和2枚戒指退还至婚介服务部。婚介服务部工作人员于当日通知席某某母亲郑某某取回上述财物,但她拒绝领取,仍坚持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款10万元及2枚戒指应认定为彩礼范畴。女方已于立案前将该彩礼退还至婚介服务部,婚介服务部工作人员也通知了男方母亲领取该彩礼,但她拒绝领取。法院在案件受理后再次告知,男方母亲依旧拒绝领取。所以,男方在女方已退还上述彩礼且通知其领取的情况下,仍坚持通过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请求已无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本文详细介绍了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的庭审情况,包括刑事庭审中关于实质性性行为的辩论、民事庭审的彩礼返还纠纷调解,以及回顾一审判决及案件细节。二审未当庭宣判,案件走向仍待进一步观察,而一审判决结果显示男方强奸罪成立且彩礼返还诉求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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