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买房时销售承诺赠送车位,房屋交付后开发商却拒绝交付的案例,分析了该承诺的性质,指出开发商应履行义务,同时提醒购房者谨慎对待口头承诺并给出维权建议,还附上相关法条链接。
在购房的过程中,不少人都可能会被销售给出的优惠所吸引。就比如,买房时销售承诺赠送一个车位,这听起来是不是很诱人?然而,当房屋交付后,开发商却称合同中未写明赠送车位,还表示营销公司作出的承诺与其无关,进而拒绝交付车位。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购房者究竟应该怎么办呢?
基本案情
A置业公司作为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将其开发的某小区委托给B营销公司进行销售。孙某与A置业公司签订了某小区商品房签约交款确认单。这份确认单上明确载明了房号、面积以及交款金额等重要信息,在确认单的右上方,还手写着“车位A063”字样。当时,B营销公司的销售员刘某在置业顾问处签了名,A置业公司也加盖了财务专用章。
在本案当中,商品房签约交款确认单上标注的“车位A063”号码明确具体,而且销售人员也认可该车位系赠送。实际上,孙某正是为了享受赠送车位的优惠政策,才决定购买案涉房屋。可以说,赠送车位的承诺,对于孙某与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都有着重大的影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明确具体且对合同订立和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承诺,应当视为要约。即便赠送车位的承诺没有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法律规定,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虽然开发商与销售公司之间有约定,销售公司在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外做出的允诺,需经开发商书面同意,但是这种内部约定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所以,开发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交付车位的义务。
在现实的销售宣传里,部分开发商常常会打出“买房赠车位”的旗号来吸引消费者。然而,到了履约阶段,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写明”“销售公司单方行为”“开发商不知情”等理由进行推诿。这种做法,不仅仅损害了消费者的信赖利益,更是对企业商誉的一种透支。在此,法官也特别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一定要保持谨慎,千万不要轻易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要认真仔细地核对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如果有附加内容,应当在书面合同上进行补充,务必确保所有的承诺和约定都以书面形式体现出来,这样才能避免因口头承诺无法兑现而遭受损失。当对合同内容有疑问时,不妨向专业的法律人士进行咨询,以此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文通过孙某买房赠车位却遭开发商拒绝交付的案例,阐述了赠送车位承诺在法律上的性质,强调开发商应履行交付义务。同时提醒购房者要谨慎对待购房承诺,以书面形式固定约定,遇疑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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