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延续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发布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免征印花税的地区、业务范围及政策执行时间。

近日,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相关消息。为了进一步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离岸贸易的发展,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前联合发布通知,宣布将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

两部门在通知中明确指出,对于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若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并书立买卖合同,将免征印花税。

这里所提到的离岸转手买卖,是一种特定的交易模式。具体来说,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然后再将该货物转售给另一非居民企业,并且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该货物始终没有实际进出我国关境。此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一直持续到2027年12月31日。

本文介绍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为支持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发展,发布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免征印花税的企业注册地区、业务类型及政策执行时间,该政策将在一定时期内助力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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