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四月踏春住酒店,一起纠纷引出安全大问题

在人间三四月踏春出游的好时节,很多人会选择入住酒店享受假期。然而,成都双流法院审理的一起因入住酒店引发的纠纷案件,为人们敲响了住宿安全的警钟。案件中周某在酒店台阶处意外踏空受伤,与酒店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法院最终作出了责任认定和判决。

人间三、四月,春风轻拂,暖意融融,各类花朵竞相绽放,散发着迷人的芬芳,正是人们出门踏春、享受大自然美好的绝佳时节。不少人会选择和亲朋好友一同外出游玩,入住舒适的酒店,开启一段悠闲惬意的假期。不过,在外出住宿的过程中,安全问题可不能被忽视。近期,成都双流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与入住酒店相关的纠纷案件。

时间回溯到2023年10月2日晚,周某入住了某酒店。当他在房间外活动时,不慎在台阶处意外踏空,整个人摔倒在地,受了伤。酒店工作人员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反应迅速,立刻将周某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过医生的详细检查和诊断,周某被确诊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左腓骨骨折,同时额面部也有挫伤。为了治疗这些伤痛,周某花费了医疗费用18610.56元。后来,经过专业的鉴定机构鉴定,周某的伤情已经构成了十级伤残。

周某与酒店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周某将酒店告上了双流法院,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总计9万余元。

周某认为,酒店门前没有设置路灯,当关闭房门后,周围光线极其昏暗。在这样的环境下,他夜间出行时根本看不清道路情况,所以才不慎摔倒受伤,酒店应该对此承担责任。而酒店方面则坚称,客房外配备了充足的照明设施,事发现场光线是充分的。他们觉得周某摔倒完全是因为他自身没有注意安全,与酒店没有关系。由于现场没有监控视频,双方对于事发时的光照情况各执一词,导致事实难以完全客观地还原。

双流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认为争议的焦点在于酒店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作为酒店的经营者,有责任在合理的范围内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虽然酒店在客房外设置的台阶本身并没有明显的危险,但酒店未能充分提供证据证明事发时台阶处照明充足,或者设有警示标识。因此,法院推定光源照明不够充分可能会影响人们的观察,这种客观因素对周某摔倒有一定的影响,所以酒店需要承担次要责任。

周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的安全负有基本的注意义务。他在已知台阶存在,并且如他自己所说光线不足的情况下,作为一个理性的成年人,理应更加谨慎地观察周围的环境,采取合理的方式来确保自身安全。然而,在这起案件中,周某显然没有尽到注意观察通行通道的基本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所以他应承担主要责任。

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双流法院经过慎重考虑,酌情认定酒店对周某的损害后果承担25%的责任。最终,酒店需要赔偿周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3822.31元。

一审宣判后,周某对判决结果不服,选择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未尽到义务且存在过错时,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在这起案件中,酒店虽然没有完全尽到提示义务,但周某作为成年人,未能充分注意自身安全,这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公共场所一定要提高安全意识,尤其是在夜间或者光线不足的情况下,更要保持警惕,谨慎观察周边环境,采取合理的措施来确保自身安全。

同时,经营者也需要持续完善安全设施,比如增设照明设备、张贴警示标识等,以此来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文章讲述了周某在酒店台阶处受伤后与酒店就赔偿产生纠纷的案件。法院经审理认定酒店因未能充分证明台阶处照明充足等需承担次要责任,周某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酒店赔偿部分费用,二审维持原判。法官提醒消费者提高安全意识,经营者完善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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