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春耕备耕关键时期,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4件“农资打假”典型案例。涉及种子、农药、化肥3类重要农资,包含“农资忽悠团”进村兜售、网络电商平台销售等典型犯罪手段,同时阐述了法院的惩处结果,并提醒农民朋友谨慎选购农资。
眼下,正值春耕备耕的关键时期,种子入土、化肥撒播,每一个环节都关乎着全年的粮食收成。为了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农资的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布了4件具有代表性的“农资打假”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种子、农药、化肥这3类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犯罪手段涵盖了利用网络电商平台销售以及“农资忽悠团”进村兜售等常见形式,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警示意义。
近年来,“农资忽悠团”成为了一种较为常见的销售伪劣农资的犯罪形式,给农业生产和农资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他们就像隐藏在农村角落里的“毒瘤”,侵蚀着农民的利益。
据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法官陈琳介绍,“张某、司某在明知从焦某处购买的化肥包装袋标注为复合肥,而实际为氮肥的情况下,纠集了李某等10余人,先后在江西省永修县、福建省光泽县等多地,以复合肥的名义进行销售。”这个团伙采用了一系列的手段来诱骗农民。他们先是通过赠送礼品、免费吃饭等方式吸引农民参加所谓的“讲座”,然后安排不法分子假扮专家,在“讲座”上推荐农资产品,最后利用打折、促销等话术,让农户在不知不觉中购买到伪劣农资。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受理的此类案件依法从严惩处。”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肖凤表示。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对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张某和司某分别判处11年和9年有期徒刑,还分别判处罚金90万元。这样的判决结果彰显了法律对制售伪劣农资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农资忽悠团”具有组织化程度高、欺骗性强的特点。团伙内部分工明确,有人负责组织活动,有人假扮专家,有人进行销售,他们紧密协作,常常深入农村地区流窜作案。最高人民法院提醒广大农民朋友,一定要警惕那些符合上述行为特征的兜售农资行为,在选购农资产品时要格外谨慎,以免上当受骗。
种子,被形象地称为农业的“芯片”,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一粒好种子,能带来丰收的希望;而一粒坏种子,则可能让农民一年的辛苦付诸东流。
在典型案例中,赵某在没有取得种子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购入了无任何标签标识的带菌马铃薯种薯并进行销售。农户购买种植了150亩,结果疫病流行,植株枯死,薯块腐烂,遭受了54万余元的特别重大损失。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判决赵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贾某经济损失共计54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助理黄斌提醒广大农民群众,一定要通过正规途径购买种子。购买时要仔细查看种子包装是否规范,有无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千万不要购买来源不明的“白包”种子。
近年来,网络渠道凭借价格优惠、送货上门等优势,为农民选购农资提供了便利。然而,随之而来的假冒伪劣问题也日益凸显,给溯源和维权带来了较大的难度。
在典型案例中,张某某明知除草剂是不合格产品,仍多次购买,并在多个网络电商平台注册店铺。他通过低价、雇人刷单等不正当手段吸引顾客购买,将所购农药销售给全国各地不特定消费者,销售金额达196万余元。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销售不合格农药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肖凤提醒广大农民朋友,网络电商平台绝非法外之地,制假售劣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农民朋友通过网络电商平台购买农资产品时,要注意查看商家是否有农资经营资质,如发现假冒伪劣农资,应及时举报、维权。
本文聚焦春耕备耕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涉及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领域,揭露了“农资忽悠团”、无资质销售、网络售假等犯罪手段。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进行了严惩,同时提醒农民朋友在选购农资时要通过正规渠道,谨慎购买,如遇问题及时维权,以此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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