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体系新规:过惩相当,杜绝惩戒滥用,信用政策新动向:限制惩戒滥用,保障公平竞争

本文围绕国务院新闻办4月2日新闻发布会展开,介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针对近日出台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中失信惩戒相关要求的阐述,包括惩戒的执行和防止泛化滥用等内容。

今日(4月2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了一场重要的新闻发布会。在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负责人针对社会关注的信用体系建设问题,做出了一系列重要表态。

据介绍,近日新出台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对失信惩戒提出了非常明确的要求。其核心原则是坚持过惩相当,也就是说,惩戒的力度要与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匹配,坚决避免出现泛化滥用惩戒措施的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进一步强调,对于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对象,在多个重要领域将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者禁止。这些领域涵盖了申请政府资金、享受税收优惠、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股票债券发行、评先评优,以及公务员录用遴选调任聘任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相关部门要确保失信惩戒措施能够刚性执行到位,以此来维护社会信用体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与此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信用管理,根据《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的要求,结合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还将建立信用政策出台前的评估措施。这一举措旨在清理那些假借信用评价、信用管理之名,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门槛、设立交易壁垒、制造地方保护等不良行为。通过严格的评估和清理,坚决防止信用管理措施被泛化滥用,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在国务院新闻办4月2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中失信惩戒要求,强调过惩相当、刚性执行惩戒措施,同时建立评估机制防止信用管理措施泛化滥用,以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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