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中国书法的“理”与“法”展开探讨,结合上海书画出版社新书《中国书法的理法观》,阐述了“理”与“法”的内涵、关联及在不同历史时期书法审美中的表现,还分析了不同朝代书法对“理”与“法”的侧重,揭示了书法审美鉴赏的要点。
中国书法的发展犹如一条奔腾不息的长河,其中存在着明暗两条清晰的脉络。明线宛如河面上的波澜,表现为书体的不断演进和风格的多样变化,这是有迹可循的,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法”;而暗线则似河底的暗流,是书法发展所遵循的内在规律,即“理”。那么,书法中的“理”与“法”究竟有着怎样的关联?它们在书法史上又呈现出怎样独特的审美表现呢?
上海书画出版社近期隆重推出的新书《中国书法的理法观》(杨勇 著),以“理”与“法”为核心切入点,试图深入探究中国书法“理法论”的深刻内涵,以及与之对应的不同历史时期的书法审美形态。在澎湃艺术获授权刊发的这一书摘中,作者对中国书法“理”与“法”的审美价值进行了简要的阐述。
《中国书法的理法观》(中国美术研究丛书)书封
“理”与“法”的身影不仅穿梭于天地万物之间,还广泛渗透到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深入探究,我们会发现,“理”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规律,它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法”更倾向于人为主观的确立,正因如此,它常常成为人们超越和突破的对象。朝代的更迭、制度的变革、艺术的进步,往往都是在对某种“法”的大胆变革中得以实现的。自汉晋以来,“理”和“法”的范畴逐渐从哲学、政治、法律和道德领域延伸至艺术领域,进而渗透到书法这片独特的艺术天地,从而赋予了书法独特的审美内涵。对于书法而言,“理”就如同内在的骨骼,支撑着书法的灵魂;而“法”则似外在形态,展现出书法的风貌。一则为隐,一则为显,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支撑和塑造了中国书法那美妙绝伦的意象。尽管书法发展历经百代,风格千变万化,流派层出不穷,但无一不凝结着“理”和“法”的基本规定。探究“理法”,并依据“理法”进行不断的创造,始终是中国书法理论中永恒的审美议题。
(商)虹刻辞牛骨(正面) 中国国家博物馆藏
“理”具有超时空的性质,即便它所依存的事物已然消逝,而其“理”依然存在。“理”是脱离了主体而存在的形而上者。尽管天地万物形态繁多且复杂,但只要我们能够把握“理”,把握事物的内在规律,在审美创造中就能做到有条不紊,进而进行审美提炼和概括。书法只有遵循了“理”,遵循了其自身的内在规律,才会散发出一种深刻而真实的光辉品质。
天地万物的产生、发展和变化都有着总的趋势,这些趋势总是按照一定的秩序和条理发展,体现出一种规律性。作为天地万物规律的“理”,显然具有一种必然性。艺术创造虽然强调自由境界,但这种自由并非是任意妄为的,它依然需要遵循“理”,需要一定的规律和规则作为前提。
魏晋南北朝以来,书论中关于“理”的论述数不胜数。那么,哲学之“理”究竟如何转化为书法的艺术之“理”呢?哲学和书法固然分属于不同的领域,但两者之间的内在关联却是显而易见的。哲学依靠逻辑思维来把握“理”,而书法则是通过审美思维来体认“理”。当哲学之“理”成功转化为书法之“理”时,“理”就结晶成一个独特的审美范畴。书法自身有着独特的“理”,无论是用笔方式、结体构造,还是章法营构,都蕴含着一定的内在之“理”。
(东晋)王羲之《初月帖》 辽宁省博物馆藏
从先秦一直到后代,“法”这一范畴的政治含义逐渐转化为艺术含义。对于书法来说,书体的确立和发展,书法家的身份和地位,都与“法”密切相关。书法创造中的“法则”的确立更是充满了浓厚的“法”的意味。因此,我们只有深入探明“法”的本义,才能够对书法中的“法”的审美内涵有一个全面而深入的历史认识。
在书法领域,强调“法”时往往侧重于艺术表现的规定性和外在形式(如用笔、结字)的掌握。从抽象意义上讲,书法之“法”一旦确立,便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它要求书法创造不能随心所欲,而必须遵循审美的“法则”“法规”,否则就会误入歧途。这其中存在着一个逻辑转换。唐代书法以法度严谨、气魄雄伟著称,具有强烈的力度美,在书法结体和用笔的规范化和精微化方面取得了空前的成就;宋代书法则追求意趣,不拘泥于法度,不刻意注重书法的外在形态,更注重其内在的情趣、学养、品性、胸襟、抱负等精神内涵。可以说,无论是魏晋的“韵”,唐人的“法”,还是宋人的“意”,尽管在审美形态上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但“法”的基本规则始终未曾泯灭。
(唐)颜真卿《祭侄文稿》 台北故宫博物院藏
从接受美学的角度来看,书法不同审美类型之间的差异,以及格调、境界的高下之分,虽然真实存在,但却需要我们仔细辨析。审视书法史上的众多书法家,我们会发现,即便他们依据同一“法”进行创作,其作品的意境和韵味却可能天差地别,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书法审美鉴赏的接受性质所决定的。世界上没有任何一门艺术像书法这样迫切地需要依赖本体以外的各种文化素养的支撑和滋养。书法既与社会公众的日用书写紧密相连,又与一切精神活动相互关联、相互渗透,成为一种极为简易同时又极为高深的艺术形式。说它简易,是因为书法似乎对书写主体没有设置门槛;说它高深,则是因为书法的成功并不能仅仅依靠技巧的修炼来实现,而是依赖于整体精神的支撑和综合素养的提升。
关于书法的鉴赏和品评,魏晋时期格外重视“势”。一件作品或一个字,是否具有一种“势”,是否能够“尽势”“得势”,是判断书法优劣和生命力的一个重要审美标准。对于一件作品之“势”的欣赏和品鉴,古人强调应从自然界中去体悟,从“孤蓬自振,惊沙坐飞”的天然意态中看出其中蕴含的变动不居的“无常势”和“势来不可止,势去不可遏”的挥运之理。
(东晋)王献之《鸭头丸帖》 上海博物馆藏
张怀瓘曾说“惟观神采,不见字形”。这里的“观”,实质上是一种“意鉴”,是一种直觉体验方式,也就是古人所说的“体认”,是对书法所蕴含的“幽深之理”,以及由这种“理”所呈现出的深刻审美品质的感悟。审美鉴赏就是对这种深层之“理”的“洞彻”。张怀瓘还用“风神骨气”对比“妍美功用”,这是对以纯粹追求技术美感和实用书学主张的批判,体现了两种不同的审美标准。“风神骨气”是对创作者内在生命力的要求。优秀的艺术作品,应该外有飞扬的姿态,内有强健的筋骨。自书法诞生以来,无论书体如何演进,书风如何变换,对“风神气骨”的重视始终未曾改变。这种形而上的超验倾向与唐代书法美学那种注重形式美分析的形而下倾向恰好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只有摒弃这种形而下的方式,诉诸“意鉴”的直觉体验方式,才能使书法艺术的“风神”充分彰显出来,达到审美鉴赏形而上的至高境界。
总而言之,对书法的审美鉴赏不能仅仅执着于“有形”之象,不能只关注“字形”,而要从根本上把握和观照“无形”之象,把握和观照超越“字形”的“神采”。而具有“神采”的作品,一定是符合书法之“理”与“法”的。
(唐)颜真卿《王琳墓志》(741年)
从唐代开始,书法美学呈现出注重形式美分析的形而下倾向,集中涌现出一批探讨笔法、字法和章法的论著,也出现了以独特面貌的书法代表,并且以姓氏来命名一种书法的样式,如欧体、颜体、柳体等。以至于“唐法”成为一种经典的审美概念。唐代之后,人们对书法的探讨越来越集中在具体“法”的层面,而对“理”的提炼相对较少,背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显而“理”隐,“法”容易把握,而“理”则难以捉摸。
“理”是普遍规律,“法”是“理”的具体体现。对于书法而言,无论是篆书、隶书,还是其他书体,无论用笔和结体偏圆偏方,都应当遵循“理”和“法”,都应当从天地和自然中体悟其“理法”的根源,这才是“书之正路”。唐代的书法是从形式法则、自然物象与情感表现几个主要方面来认识书法“法”与“理”的关系,“法”是对自然万象的艺术表现,而“理”则是对纷繁复杂的宇宙自然的概括。宋朝以后,随着“理学”的发展,书法往往从人的精神文化、社会的伦理纲常角度来讨论书法中“法”与“理”的关系。
(唐)颜真卿《东方朔画赞》局部(754年)
“唐书尚法”的审美倾向主要通过隋唐以来对形式美的理论分析和艺术实践表现出来。虽然唐人力求证明自己的笔法就是“二王”之“法”,但归根结底,与晋人书法崇尚自由精神、着重表现自我的尚韵之风是背道而驰的。所以,唐人之“法”实际上是总结或是提炼了晋人的用笔技巧,把一些无形的笔法规律进行了总结和命名。重视规矩、总结规则是事物发展的必然阶段,但规矩过于森严就会走向反面。由此来看,宋代开启尚意的书风也就不难理解了。当然,对“唐法”的考察离不开对整个技法演变历史的思考。“唐法”是一个内涵不断变化的概念。唐人也提倡如晋人般消散简远的风致和书写时自由自在的状态,也有“颠张醉素”的大草,也追求意态纵横、幽若深远、不可测度、无法言说的美学境界。然而从总体上看,唐人终究还是限制在了规矩法度里。
(北宋)米芾《盛制帖》 故宫博物院藏
以王羲之为代表的魏晋书家注重书作整体气息的平正,而唐朝的书家将此落实在了具体的笔法、结体、章法等环节上。虽然这样便于操作,有法可循,但也进一步限制了其他发展的可能性。将魏晋的书法与隋唐五代相比,可以明显看出书法领域已经从对形而上观念的追求逐渐转化为对于形而下技法的讨论。如果从“法”的规范性角度来看,晋人强调自然,唐人倡导规范,宋人偏于意趣,元明人则注重精微。这种差别,说明在“法”的体系完善化进程中,技术理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然,形而上的观念,特别是老庄美学的观念依然广泛地渗透并制约着书法美学中许多重要的命题、范畴和概念,这是中国书法一以贯之的审美精神。
随着书法正统谱系的建立,维系古今脉络的是具体的“法”,“法”出于“理”,因此得法者就被纳入谱系之中,不得法者就被排挤在谱系之外。书法系谱的建立,强调了法度的重要性,使崇古重法成为必然的选择。书法重“法”轻“理”的趋势也由此形成。
本文围绕中国书法的“理”与“法”展开深入探讨,详细阐述了二者的内涵、关联及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审美表现。从“理”的超时空性质、“法”的规定性,到不同朝代书法对“理法”的侧重变化,如唐代尚法、宋代尚意等,揭示了书法审美鉴赏应把握“神采”,遵循“理法”的要点。同时指出书法领域从追求形而上观念到注重形而下技法的转变,以及重“法”轻“理”趋势的形成,展现了中国书法丰富的审美内涵和发展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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