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跳单”行为:看房后换中介买房是否违约?,房产“跳单”争议:利用中介信息另寻成交算违约吗?

本文围绕房产交易中常见的“跳单”问题展开,通过网友咨询看房后找别的中介买房是否算“跳单”,由李建鹏律师进行专业解答,并介绍了中介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律师的个人背景。

在当今社会,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房产中介机构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起来。这些中介机构为那些有买房或者卖房需求的人们,搭建了一座沟通的桥梁,提供了更多的交易机会。然而,中介机构在提供专业服务的同时,会按照一定的标准收取中介费用。于是,一些心思活络的人便打起了“跳单”的主意。

网友咨询:

当购房者在看完房之后,转身去找别的中介完成买房交易,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跳单行为呢?

李建鹏律师解答:

要判断买方是否属于“跳单”行为,关键在于看买方有没有利用该中介公司所提供的房源信息、交易机会等条件。

在房屋买卖的整个交易过程中,买方与中介公司之间会形成一种中介合同法律关系。如果买方在借助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以及服务,成功选定了房源之后,却绕开该中介公司去达成买卖交易,这种行为既违反了双方当初的约定,也违背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构成违约。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委托人已经与第三人签订了购房合同,仍然需要向中介人支付相应的报酬。要是买方拒不支付中介费用,房产中介可以整理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过,如果买方并没有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都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比如房产网站、楼盘广告等,获得了同一房源信息,那么买方就有权选择报价更低、服务更好的中介公司来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这种情况就不构成“跳单”。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两家中介公司都为买方提供了中介服务,那么衡量是否跳单的关键就在于中介的委托权限是否为独家代理。要是属于非独家代理,那么买方在多家中介公司中选择中介费用较低的中介公司成交,这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不构成违约,也不属于跳单行为。

揭秘“跳单”行为:看房后换中介买房是否违约?,房产“跳单”争议:利用中介信息另寻成交算违约吗?

李建鹏律师补充:

中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是指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委托人则需要按照约定向中介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当中介人成功促成合同成立时,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要是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在依据补充协议和交易习惯仍然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就需要根据中介人的劳务付出进行合理确定。如果是因为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那么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要是中介人最终未能促成合同成立,虽然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相关情况也有明确规定:

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六十六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李建鹏律师

李建鹏律师是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他曾在省级检察系统工作,在工作期间办理过多起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律师执业期间,他办理的多起刑事案件都取得了缓刑、不诉等良好效果。同时,他还担任省域内多家国企单位的法律顾问,在公司治理和法律服务方面积累了深厚的经验。

本文详细探讨了房产交易中“跳单”行为的判定标准,通过李建鹏律师的解答和相关法律规定,让读者清晰了解在不同情况下找别的中介买房是否构成“跳单”,以及中介合同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介绍了律师的专业背景,增强了内容的可信度和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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