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先生遭遇“一墓二卖”,浦东法院判公墓赔28万解难题

上海施先生在父亲去世后,准备安排丧葬事宜时,发现15年前为父亲购买的墓穴被“一墓二卖”。在协商无果后,施先生将公墓运营管理单位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公墓运营管理单位赔偿施先生28万元的事件,同时介绍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法院判决的依据和意义。

在生活中,生老病死本就是令人悲痛的事,而上海的施先生一家在经历老人去世的哀伤时,又遭遇了一件让家人痛心疾首的事情。老人去世后,悲痛的家人正打算安排丧葬事宜,却意外被告知,15年前为老人精心购买的墓穴早已被“一墓二卖”,而且墓地上已经立上了其他人的墓碑。

在与公墓运营管理单位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施先生以公墓运营管理单位违约为由,将其告上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施先生提出诉求,要求解除双方之前签订的《墓地认购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墓穴另行购置费、落葬伙食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总计35万元。

在清明节前夕,浦东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了一审判决。最终,被告需赔偿施先生墓穴另行购置费、落葬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8万元。

工作人员失误导致“一墓二卖”

时间回溯到2010年3月,施先生与某公墓运营管理单位签订了一份《墓地认购合同》。在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施先生出资2.38万元为其父亲认购该公墓的寿墓穴一座,使用期限为50年,同时公墓运营管理单位要负责墓穴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墓地的完整。在合同签订的当天,施先生就足额支付了认购款。

然而,到了2025年2月,施先生的父亲不幸过世。施先生赶忙安排亲朋好友,准备送父亲最后一程。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办理丧葬事宜时,施先生却被告知,他所认购的墓穴早在2013年就已经被转售给了他人,并且在2020年就已经被实际占用。更糟糕的是,该公墓内已经没有同等规格的墓穴可供施先生选择。这就意味着,施先生只能为父亲另寻墓穴,另行选择落葬的日期。

面对这样的情况,施先生与公墓运营管理单位进行了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愤怒之下,施先生将公墓运营管理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墓地认购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墓穴另行购置费、落葬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5万元。

在法庭上,被告辩称,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施先生所认购的墓穴确实被转售给了他人,并且已经被占用。目前,该公墓已经没有同等规格的墓穴可供施先生选择。被告认可施先生会因此产生额外的支出,也同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希望具体的费用由法院依法进行酌减处理。

被告构成根本违约被判赔28万元

浦东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将施先生认购的墓穴转售给他人,并且无法提供同等规格的墓穴,这使得施先生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因此,施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对于具体的赔偿金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的意见,参考了当地同等规格墓穴的价格以及当地丧葬事宜的支出情形等因素,最终酌定被告赔偿施先生墓穴另行购置费、落葬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8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就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施先生也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浦东法院南汇新城法庭法官张磊表示,《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被告运营管理的公墓已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有权对外出售墓穴。《墓地认购合同》虽然名字叫“认购”,但本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其标的物是具有人身属性和情感价值的墓穴使用权。

在本案中,被告因为自身的管理失误,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大多数情况下是在侵权责任纠纷中主张。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况并不多。但是,墓穴的特定用途与公序良俗、社会伦理紧密相关,被告的违约后果直接侵害了原告及亲属对逝者的祭奠权和人格尊严,所以法院酌情支持了部分费用,希望以此传递出司法对传统丧葬文化的尊重,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文围绕上海施先生遭遇“一墓二卖”的事件展开,详细介绍了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果。施先生在父亲去世后发现墓穴被转售,与公墓运营管理单位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定公墓运营管理单位构成根本违约,判决其赔偿施先生28万元,且被告迅速履行赔偿义务,施先生服判息诉。该案件体现了法律对合同违约行为的制裁,也彰显了司法对传统丧葬文化的尊重以及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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