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展开,详细介绍了补贴范围、标准、实施期限、资金渠道、拨付方式以及组织实施等方面的内容。
近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提出要加快报废高耗能高排放的老旧货车,并且会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给予资金补贴。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具体内容。
在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及实施期限方面,《通知》明确表示,支持国三、国四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进行报废更新,以此加快更新一批高标准低排放的营运货车。对于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并更新购置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这几种情况,将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
例如,提前报废满4年(含)以上的重型营运货车,可获得4.5万元的补贴;新购买4轴及以上重型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金额高达9.5万元。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上述补贴政策的实施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图片源自:交通运输部官网
在资金渠道和拨付方式方面,《通知》作出了明确规定,直接向地方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用于落实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支持政策。支持资金按照总体9:1的原则实行央地共担,其中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中央承担比例分别为85%、90%、95%。各省级财政需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省以下经费分担办法由省级财政确定。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下达资金额度将收回中央。
在组织实施方面,《通知》提出,根据国务院部署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要落实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主体责任。具体来说,要组织制定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方案和专项管理办法,明确相关部门任务分工,细化落实举措,加强统筹推进,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如期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并且要对所报数据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同时,要严格资金管理,不得将资金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支出,也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
《通知》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按月汇总符合条件的申请信息并提出资金金额,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预算和拨付资金,并将预算安排情况和执行结果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通知》还提出,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两新”政策实施,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加强督促重点任务落实,协调解决难点堵点问题。地方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审核、兑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的相关内容,包括补贴范围、标准、实施期限、资金渠道、拨付方式以及组织实施等方面。该通知旨在加快老旧营运货车的报废更新,推动高标准低排放营运货车的发展,同时对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进行了详细安排和规范。本文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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