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就业权益,大学生求职不迷茫

本文聚焦大学生就业权益相关问题,详细介绍了大学生享有的基本就业权利,包括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权等,还阐述了在试用期或实习期间保护个人权益的方法,以及实习期的界定和大学生身份待遇等问题。

在当今社会,大学生在就业择业的漫漫征途中,依法享有神圣不容侵犯的就业权益。然而,现实却常常事与愿违,大学生的就业权益时不时就会遭遇有意或者无意的侵犯。虚假招聘犹如迷雾,求职欺诈似暗藏的陷阱,就业陷阱更是防不胜防。面对这些层出不穷的侵权现象,大学生必须学会巧妙运用法律手段,来悉心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接下来,我们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就业权益和政策解读的相关内容,期望能借助法律的强大武器,为大家的求职就业之路遮风挡雨、保驾护航!

那么,大学生究竟享有哪些基本的就业权利呢?

大学生享有的基本就业权利丰富多样,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权、公平待遇权、接受就业指导权。

第一,平等就业权。大学生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这意味着在就业过程中,他们不应受到任何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并且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而受到歧视。这一法律规定为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后盾。

第二,自主择业权。大学生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七条指出,国家积极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努力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大力鼓励劳动者自主择业、自谋职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劳动者自主择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条件。这为大学生自主选择职业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

第三,公平待遇权。大学生享有公平待遇权。在对大学生进行就业推荐时,应当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向用人单位进行推荐。用人单位在录用大学生的时候,要充分体现尊重人才的原则,在劳动报酬方面更要做到公平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这保障了大学生在就业中能获得公平的待遇。

第四,接受就业指导权。大学生享有接受就业指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全面的就业指导和优质的服务。这使得大学生能够在求职过程中获得专业的建议和帮助。

掌握就业权益,大学生求职不迷茫

接下来,我们来谈谈如何保护大学生在试用期或实习期间的个人权益。

第一,签订合同明确权益。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或者实习期就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实习协议,明确具体期限和待遇。需要注意的是,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该法第二十条还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缴纳社保保障权益。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为大学生缴纳社会保险,不能因为处于试用期就拒绝为大学生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此可见,试用期内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关于实习期,我们也有必要进行深入了解。

实习期的定义。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结合自己的理论知识,参加社会实践工作,以充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工作适应能力的一段时期。关于实习期,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现行有效)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学业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劳动法并不禁止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在实习期间,大学生的身份问题和待遇问题也值得关注。在校生参加校外实习的,无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即将毕业或已经毕业的大学生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待遇方面,实习期不执行“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习期的期限在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是半年至一年。在司法实践中,是实习期还是试用期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本文围绕大学生就业权益展开,详细阐述了大学生享有的基本就业权利,如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权等,同时介绍了在试用期和实习期间保护个人权益的具体方法,以及实习期的界定和相关待遇问题。旨在帮助大学生了解自身就业权益,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求职就业过程中少走弯路,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原创文章,作者:半荷mio,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xiaoyaoxin.com/archives/2371.html

(0)
半荷mio半荷mio
上一篇 2025年3月21日
下一篇 2025年3月21日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