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创作版权纷争!江苏常熟判决典型著作权案

本文围绕江苏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涉及AI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展开,讲述了艺术设计师林晨利用AI创作作品后被两家公司侵权,法院判定被告侵权成立,并探讨了AI创作的保护边界问题。

在当今时代,人工智能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飞速发展。如今,只需输入几个提示词,清晰表达自己的构想,就能够自动生成经过个性化改编的文图新作品。然而,这种新兴的创作模式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其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便是:AI生成的作品是否拥有版权呢?前不久,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就判决了一起涉及AI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江苏常熟:判决一起涉及AI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AI创作版权纷争!江苏常熟判决典型著作权案

时间回溯到2023年2月,在上海从事艺术设计工作的林晨开启了一次独特的创作之旅。他借助人工智能软件,通过输入提示词进行文生图创作。生成初步图片后,他又运用PS修图软件进行手工修改。经过多轮精心设计,最终,一幅美轮美奂的江边夜景图诞生了,林晨为其取名为《伴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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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晨回忆道:“在创作过程中,我对关键词进行了数十次的修改。我仔细调整了画面中爱心气球的大小、数量、光影和造型等细节。由于生成的爱心不够完美,我便用Photoshop软件进行了后期编辑,之后再导入AI工具中反复修改迭代,最终才形成了在黄浦江上的半心夜景作品图。”

2023年4月7日,林晨将这幅倾注了他大量心血的图片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美术作品登记,作者和著作权人都明确为林晨本人。然而,到了2024年,林晨却意外发现自己的这幅作品图被两家公司用于网络宣传。其中一家公司更是将他的作品搭建成了气模成品,并展示在了常熟琴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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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晨气愤地说:“在公司的网络宣传中,我看到了我的《伴心》作品图,他们删除了图中的高塔和我的署名。从实景宣传图片中能明显看出这是对我作品的抄袭。在与他们沟通无果后,我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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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5日,林晨将杭州某技术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到了常熟市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定被告侵犯著作权成立

在庭审现场,原告是否享有这幅图片的著作权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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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杭州某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辩称:“气球本身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气球呈纺锤形属于常见的几何图形,由于它们缺乏原创性和表达性,本身并不构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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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常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也提出:“原告创作内容系AI生成,其描述词为公共领域的日常表达,且其后期调整也为常规拓展方式。由此形成的内容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不具有独创性。公司所放置的爱心气膜产品与原告主张的美术作品不构成实际性相似,其主张产品侵犯其著作权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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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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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李军表示:“本案中《伴心》图,以城市、水面、建筑、爱心及水中倒影为主要元素,在场景、环境、色彩、光影、角度及其排列组合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独特的选择与安排,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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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还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利。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通过互联网络向公众提供权利作品,并且没有如实标注原图作者的署名,侵害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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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庭长进一步指出:“两被告在小红书平台、微信公众号、视频号以及1688网店中使用的涉案图片,在可供对比的部分与案涉《伴心》图高度一致,仅存在裁剪大小、涂抹部分素材、添加文字等细微区别,整体构成实质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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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杭州某技术有限公司在某网络平台连续三天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杭州某技术有限公司、常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目前,该案中的两被告已自行履行完判决义务。

如何确定AI创作的保护边界?

随着AI应用的日益普及,此类涉及AI创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必然会越来越多。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在AI生成内容的保护上暂无明确规定,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也仍然存在争议。在现行条件下,如何确定AI创作的保护边界,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法律专家表示,若无足够的证据,人工智能生成物一般不构成操作者创作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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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室主任管育鹰解释道:“就单纯的AI系统生成的生成物,它肯定不是作品。因为它的过程不是一个创作的过程,它是前端有很多数据输入训练之后,根据算法把这些数据重新按照它的算法逻辑组合,然后这样输出来的。”

在司法审判中,判定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著作权上的作品需要操作者提供充分的创作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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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育鹰主任强调:“如果没有整个创作过程一个很清晰的证据链,从第一幅图生出来是什么样,最终生成的和一开始生成的,改变和创造还是要体现创造的这个量到底是多少,有清晰的证据链,我觉得也是可以支持这种诉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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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熟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周薇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体现了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时,应被视为一种‘创作’。AI本身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作者’,因为AI是人类设计和开发的工具。而使用AI工具进行创作并投入了独创性智力的人,才是法律意义上的‘作者’。”

本文通过江苏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决的这起AI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展现了AI创作版权纷争的实际情况。在AI时代,此类案件增多,而我国著作权法对AI生成内容保护暂无明确规定。判定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需操作者提供充分创作证据,只有体现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的AI创作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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