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会泽县从事火腿腌制工作的商贩彭某某,为防止蚊虫叮咬和生蛆,在腌制过程中使用“敌敌畏”处理食品,最终被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刑罚的事件。
在美食的世界里,腌制火腿以其独特的风味,赢得了广大群众的喜爱。然而,总有一些不良商贩为了一己私利,做出违背道德和法律的事情。云南会泽县就有这样一位从事火腿腌制工作的商贩彭某某,为了防止腌制的腊肉、火腿、猪脚上出现蚊虫叮咬和生蛆的情况,他竟然使用喷壶将稀释后的“敌敌畏”喷洒在这些食品上。
彭某某的这种恶劣行为自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云南会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被告人彭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会泽法院依法对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同时要求其退缴违法所得7400元。
这里不得不提及“敌敌畏”这种物质。敌敌畏属于有机磷杀虫剂,纯品为无色至琥珀色液体。它是《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明确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彭某某使用敌敌畏腌制食品,严重威胁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本文通过讲述商贩彭某某用敌敌畏腌制食品并被判刑的案例,警示了食品生产经营者要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规,不能为了利益而不顾消费者的健康。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关注食品安全问题,维护自身权益。本文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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