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一起小区业主骑电动车被感应门撞翻受伤的事件展开,详细讲述了事件发生的过程、双方的责任认定以及法院的判决结果,同时也对物业公司和业主应尽的义务进行了分析。
大家点击上方图片,就能回顾专栏往期的精彩内容啦。
在生活中,小区的门禁系统本是保障安全的设施,然而却可能因为一些意外状况引发事故。这不,就有一位业主在骑电动车驶进小区时,遭遇了感应门突然关闭的情况,结果发生碰撞,业主当场倒地受伤。那么,这起事故的责任究竟该由谁来承担呢?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点击查看相关视频,了解事件的详细经过。
周女士所居住的小区,其门禁系统一直采用感应方式。在2024年3月的时候,感应门出现了故障。为了方便居民进出,物业公司采取了一个临时措施,用绳子绑住感应门,让门一直处于敞开状态。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区业主们也都习以为常,进出门时经常骑着电动车直接通过。
一个月之后,感应门修好了。但物业公司在没有告知业主的情况下,就重新启用了感应门。事发当天,下班的周女士从道路上转弯进入小区。当时,感应门因为前面有人刚刚进入,正处于打开的状态。周女士误以为门还像之前一样被绳子绑着,于是骑着电动车疾驶进门。可没想到,就在她经过门口的一瞬间,感应门突然关闭,一下子就将她撞翻在地。
事后,周女士将物业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万余元。而物业公司则辩称,业主事发时车速过快,自身也存在过错。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这起案件中,被告物业公司对门禁系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同时,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审慎义务。事发时原告车速过快,也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综上,人民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周女士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为了更好地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治效果,人民法院通过巡回审判的形式,在案发社区当庭宣判,并针对物业常见法律问题开展了普法讲座。结案之后,人民法院还向物业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提示物业公司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做好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相关责任。
一、物业公司具有保障小区公共设施安全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如果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作为事发小区的物业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感应门的安全运行。事发前,感应门曾经停用,长期处于打开状态。事发当天,感应门经过维修后继续使用,但物业公司却没有通知居民感应门重新启用的事实,这就导致原告发生了误解,最终造成了门禁伤人事件。所以,被告作为物业公司,对门禁系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对事故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在此,我们提醒物业公司,要定期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检测和维修,并将维修情况通过微信消息、张贴公告、设置警示牌等形式及时告知业主,避免因公共设施缺陷造成业主人身和财产损害。
二、业主使用公共设施,应对自身安全尽必要注意义务
“感应门”虽然能够“感应”,但是需要给予合理的感应时间。所以,物业公司一般要求业主步行通过感应门。如果业主骑行电动车通过,往往容易因车速过快,未触发感应装置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
在本案中,原告周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审慎义务。事发时周女士车速过快,未触发感应装置,这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依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奚明芳,作为上海市人大代表,星火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对此事也发表了看法。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居民对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管理,加强对物业服务的有效监督,成为了社会治理的新课题。在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物业公司对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认定物业公司没有在服务区域内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安全,是导致业主受伤的主要原因,应当对受伤业主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该判决不仅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还进一步明确了物业公司的责任义务,为物业公司服务的有效运作提供了行为指引,同时也提示了业主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
我们还注意到,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积极融入社会治理,在案发社区就地开庭、现场普法,让庭审“进社区”“进楼宇”,真正将法律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并且在案后向物业公司发出司法建议,通过“抓前端、治未病”,实现“强治理,促和谐”,助力基层治理能力的提升,凸显了法治宣传的实效,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做法。
下面为大家附上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通过一起小区业主被感应门撞翻受伤的事件,详细阐述了事故发生的经过、责任认定以及法院的判决结果。明确了物业公司有保障小区公共设施安全的义务,业主使用公共设施时也应对自身安全尽必要注意义务。同时,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不仅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还为规范物业服务管理、加强社会治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也给物业公司和业主都敲响了安全责任的警钟。
原创文章,作者:小耀,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xiaoyaoxin.com/archives/58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