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为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明确了适用地区、业务范围及政策执行时间。
近日,记者从北京发回消息。在3月27日,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为了能够进一步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离岸贸易的发展,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在日前发布了相关通知。通知中表明,将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
两部门在通知里明确指出,对于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若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并书立买卖合同,可享受免征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这里所提到的离岸转手买卖,具体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接着将该货物转售给另一非居民企业,并且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该货物始终没有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形式。此通知的执行时间为2025年4月1日起,一直持续到2027年12月31日。
本文围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展开,介绍了适用地区为多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海南自由贸易港,适用业务为离岸转手买卖业务,还说明了政策的执行时间,该政策将助力相关地区离岸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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