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债务纠纷:蓝天公司不当得利诉求遭法院否决

本文围绕蓝天公司起诉夏慕不当得利一案展开,详细介绍了双方的主张、法院的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还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揭示了小微企业在融资和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的风险。

法定代表人债务纠纷:蓝天公司不当得利诉求遭法院否决

在小微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法定代表人为了公司的正常运营,通过债权融资来补充现金流是常见且重要的资金获取手段。其中,蓝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鸣与夏慕之间存在着多笔借贷法律关系。当欠款逾期后,双方通过法院调解解决了相关欠款问题。

后来,蓝天公司在查账时发现,公司曾向夏慕转账1.1万元。蓝天公司认为,自己与夏慕之间并没有经济往来关系,这笔转账属于误转,因此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夏慕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这1.1万元。

面对蓝天公司的起诉,夏慕进行了辩称。他表示,这笔1.1万元已经在自己与雷鸣的民间借贷案件中一并处理了。而且,蓝天公司主张返还款项的时间距离转账时间已经较长,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具体来看,蓝天公司诉称,在2020年12月22日,公司因为操作失误,通过银行转账向夏慕转了1.1万元。在对账之后,公司发现这笔款项属于误转,夏慕获得这笔款项属于不当得利,所以要求夏慕返还。

而夏慕则称,蓝天公司所主张的这1.1万元,实际上是蓝天公司法定代表人雷鸣向自己的还款。在他与雷鸣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对包括本案1.1万元在内的资金流水进行了对账。由于双方资金往来频繁,在对部分金额作出让步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且法院也作出了调解书,相关纠纷已经得到解决。此外,蓝天公司主张返还款项的时间是2020年12月22日,到起诉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将争议焦点集中在了这1.1万元是否已经在夏慕与雷鸣的民间借贷案件中一并处理。从现有证据来看,存在以下情况:

第一,夏慕提供了两份与蓝天公司签订的《项目融资协议》,分别是2017年11月21日和2017年12月30日签订的。这两份协议初步反映出双方曾经存在经济往来关系。蓝天公司认可2017年11月21日签订的那份有其盖章的《项目融资协议》,并且承认该协议项下的款项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已经一并处理,法院对此表示认可。但是,蓝天公司不认可仅有法定代表人雷鸣签字的2017年12月30日签订的《项目融资协议》,认为该协议未生效,不过法院没有采信这一意见。由此可见,夏慕与蓝天公司就2017年11月21日《项目融资协议》项下的款项,是由法定代表人雷鸣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进行处理的。雷鸣作为蓝天公司的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双方实际上是存在经济往来关系的,所以法院对蓝天公司主张双方无经济往来关系的说法不予认可。

第二,在资金往来方面,夏慕曾于2020年12月15日向雷鸣转款1.1万元;2020年12月22日,蓝天公司又向夏慕转款1.1万元。这两笔钱款的往来时间相近,而且金额一致。蓝天公司是通过企业网银的方式进行转款的,这意味着雷鸣需要向蓝天公司提供夏慕明确的账户信息,转款才能成功。考虑到雷鸣是蓝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在经济往来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指示公司付款的情况是符合公众认知和日常经验法则的。所以,蓝天公司所说的无法律依据转款的事实不符合常理,法院没有采信。

蓝天公司不认可本案的1.1万元款项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已经作出处理,称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并没有出现蓝天公司这1.1万元的转账记录。夏慕也认可在他提供的民间借贷案件卷宗中,没有蓝天公司向其转款1.1万元的转款记录,笔录中也没有明确记载。但是,夏慕主张在民间借贷案件开庭时,雷鸣当庭出示了蓝天公司转款1.1万元的证据。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夏慕的诉讼请求主张欠款金额为117817元,而双方调解协议确认的欠款金额为92817元,差额为25000元,所以他认为双方是在作出退让后达成了调解。

对于夏慕所述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及调解过程,法院认为,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处置自己的实体权利。在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双方纠纷时,当事人往往会面临利益取舍,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从而作出权利让步或者妥协。夏慕所说的双方让步达成调解的解释,符合日常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法院询问蓝天公司时,蓝天公司也没有提供反驳证据,来证明在双方达成调解过程中的对账金额排除了蓝天公司案涉的1.1万元转款。因此,法院对蓝天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法院采信了夏慕主张的本案1.1万元款项已经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一并处理的抗辩意见。

另一方面,夏慕认为案涉的1.1万元转款时间是2020年12月22日,蓝天公司主张返还款项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而蓝天公司则认为,自己在2023年12月才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并且提供了雷鸣与案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法院认为,综合考虑蓝天公司企业网银转账的方式以及蓝天公司是一人公司的情况,微信聊天记录中并没有直接反映出案涉1.1万元转款主张权利的内容。所以,蓝天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知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不过,考虑到雷鸣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已经与夏慕协商一致达成了调解,所以不存在诉讼时效计算的问题,法院对于夏慕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没有采纳。

最终,法院认为蓝天公司请求夏慕返还款项1.1万元,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时,受损失的人虽然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存在以下除外情形: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为了便于小微企业融资,法定代表人可以通过债权融资来获取现金,以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但是,企业在现金流管理方面,以及法定代表人与企业财产界限不清等问题,也成为了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风险点。在本案中,法定代表人为企业经营对外举债后,出现了逾期还款的情况,并且已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然而,企业又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债权人返还之前所转的款项。这笔款项为什么会转?是否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依据?成为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夏慕提供了《项目融资协议》以及他与雷鸣之间民间借贷案件的事实,而且雷鸣将夏慕的账户信息提供给了蓝天公司,蓝天公司以对公转账的方式进行转款,这种情况下转款操作失误的可能性较低。在雷鸣与夏慕的调解案件中,虽然没有出现1.1万元的转账记录,但是通过笔录中记载的债务金额以及调解过程中各方的退让达成调解协议等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也符合日常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所以,涉案的1.1万元在雷鸣与夏慕民间借贷案件中处理的可能性已经达到了高度盖然性标准,法院最终确认该笔款项已经处理,驳回了蓝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问题一:民间借贷案件中并没有1.1万元转款记录,为何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据是反映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但反映案件事实只是解决作出判决的第一步。从法律规定来看,被告提供的反驳证据中,民间借贷卷宗材料里既没有1.1万元的转账记录,也没有与该笔款项有关的笔录,按照常理被告无法通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话,应该承担不利后果。虽然被告提供的证据并没有达到直接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程度,但是经过被告的合理解释,比如开庭笔录中所载明的金额计算过程、调解过程中双方对权利处分的考量等,此时被告的反驳已经达到了动摇原告所述事实高概率发生的程度。所以,需要原告提供补强证据来加强其证据的证明力。然而,原告并没有提供新的补强证据,也没有作出合理解释。综合转款过程的事实以及双方曾经存在债权融资的事实,原告主张不当得利的事实还达不到高度盖然性的要求,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二:什么情况下没有证据的推断可以获得法院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需要明确的是,推断并非不需要证据,只有在符合无须举证的情形下,推断才可以获得法院的采信。在本案中,推断是基于双方认可的事实以及证据已经反映的事实,比如蓝天公司采用对公转账方式转账时必然要求明确的收款人信息、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为促成调解对权利处分作出让步或者妥协、法定代表人为企业经营借贷等事实,通过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的推定。这种推定并不能直接替代证据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明作用,此类无须举证证明的推定事实往往发生在各方当事人证据均不充分的情形下,而且对推定事实也应当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本文围绕蓝天公司起诉夏慕不当得利一案,详细阐述了双方主张、法院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通过分析可知,法院依据证据和日常经验法则,认定1.1万元款项已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处理,驳回蓝天公司诉求。同时,还解答了相关法律问题,提醒小微企业要重视现金流管理和财产界限划分,避免潜在法律风险。

原创文章,作者:甜雅mio,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xiaoyaoxin.com/archives/9768.html

(0)
甜雅mio甜雅mio
上一篇 2025年4月1日
下一篇 2025年4月1日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