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求职过程中用人单位存在的“假试用”陷阱,包括超长试用期、低工资、不签合同不缴社保等问题,同时阐述了试用期时长、工资以及社保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提醒求职者尤其是高校毕业生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招聘求职的过程中,部分用人单位存在诸多不良行为。一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超过法定上限来约定长时间的试用期,甚至还会重复约定试用期。还有的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借口,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更有甚者,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大量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在试用期约定较低的工资,等试用期结束后,便以各种理由解聘这些毕业生,上演“假试用,真使用”的戏码。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求职者,尤其是高校毕业生,一定要当心“假试用”陷阱!许多高校毕业生觉得自己在试用期“没有话语权”,因而不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实际上,试用期的时长、工资等方面,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首先,试用期时长是不能随意确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并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另外,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其次,试用期工资也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后,试用期不签合同不缴社保费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试用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具有法律强制规定的。因此,即使是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不能不缴社保费。
本期编辑:王瑶
本文详细揭示了招聘求职中“假试用”的常见陷阱,包括超长试用期、低工资、不签合同不缴社保等情况,并明确阐述了试用期时长、工资、社保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旨在提醒求职者尤其是高校毕业生提高警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创文章,作者:小耀,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xiaoyaoxin.com/archives/109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