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聚焦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金融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详细介绍了该《意见》在鼓励建立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拓展线下调解服务渠道、完善优化调解流程等方面的具体内容,以及其对金融领域纠纷调解工作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意义。
4月3日,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携手发布了《关于推进金融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一举措犹如一颗投入金融领域的石子,激起层层涟漪,将对金融纠纷调解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意见》的一大亮点在于鼓励金融管理部门作为业务主管或指导单位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探索建立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对于那些赔付金额在一定数额内的小额纠纷,调解员能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行业惯例等,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书面纠纷解决意见,以此推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且,相关调解组织还需定期评估该机制的效果,及时与金融机构沟通,对适用金额范围和业务领域进行调整。
与此同时,《意见》对金融机构参与调解工作进行了明确的引导和督促。金融管理部门会将金融机构参与调解工作的情况纳入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体系或日常监管范围。对于那些积极参与并支持调解工作的金融机构,会给予正向鼓励;而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解和拒不执行调解协议的金融机构,则要求其限期整改。
在拓展调解服务方面,《意见》涵盖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多个金融领域的纠纷调解业务,从扩大调解服务覆盖面、完善优化调解流程等多个维度提出了明确规定。在提升金融纠纷调解服务的可行性上,《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
一方面,要完善金融纠纷调解服务覆盖工作。金融管理部门需结合不同地区的金融发展水平和纠纷调解需求等因素,统筹推动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的设立与整合工作,优化调解服务覆盖网络,避免出现调解服务冗余或空白的情况。业内人士指出,调解组织应积极满足当地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调解需求,对金融纠纷做到应调尽调、可调尽调。
另一方面,要大力拓展线下调解服务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贴近金融纠纷发生地拓展纠纷调解服务站点,或者由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开展巡回调解、驻点调解等方式,为群众提供就近便捷的线下调解服务。此外,还鼓励针对老年人、残疾人、新市民等重点群体以及新兴领域,建立相应的调解服务机制。同时,鼓励在金融消费者教育基地、投资者教育基地、金融机构网点等开设调解服务专区,派驻调解员,进一步拓宽金融纠纷化解的线下服务渠道。
业内人士表示,《意见》的制定发布意义重大。它有助于推动涉金融纠纷调解组织依法高质量开展调解工作,完善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健全金融领域社会治理体系。这不仅将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金融领域矛盾纠纷化解的法治化水平,还能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意见》还明确了工作目标,计划利用3年时间,夯实金融纠纷调解各项工作基础,拓展金融纠纷调解功能作用,提升金融纠纷调解工作的整体效能。基本实现金融纠纷调解制度完备精细、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规范专业、金融纠纷调解渠道畅通高效、各方参与金融纠纷调解工作主动充分、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显著提升的工作格局。
本文围绕金融监管总局、央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金融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展开,详细阐述了其在小额纠纷解决机制、金融机构参与调解监管、调解服务拓展等方面的内容及工作目标。该《意见》的实施将助力金融纠纷调解工作规范有序发展,提升金融领域社会治理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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