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人墓穴“一墓二卖”,法院判赔28万! 震惊!上海公墓“一墓二卖”,法院一审判决引关注

上海施先生在为去世父亲安排丧葬事宜时,发现15年前购买的墓穴被“一墓二卖”,他将公墓运营管理单位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公墓单位赔偿施先生相关费用共计28万的事件,还阐述了法院判决的依据和意义。

在上海,有这样一件令人痛心的事情发生。一位老人离世后,悲痛的家人正打算安排丧葬事宜,却收到了一个犹如晴天霹雳的消息:15年前为老人购置的墓穴,竟然被“一墓二卖”,而且墓地上早已立起了其他人的墓碑。遭遇此事的施先生一家,陷入了无尽的痛苦和无奈之中。

在与公墓运营管理单位协商无果后,施先生以对方违约为由,将该公墓运营管理单位告上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施先生提出诉求,希望解除双方签订的《墓地认购合同》,同时要求被告赔偿墓穴另行购置费、落葬伙食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35万元。

就在清明节前夕,浦东法院针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需赔偿施先生墓穴另行购置费、落葬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8万元。

工作人员失误导致“一墓二卖”

时间回溯到2010年3月,施先生与某公墓运营管理单位签订了一份《墓地认购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先生出资2.38万元,为其父亲在该公墓认购一座寿墓穴,使用期限为50年。公墓运营管理单位则要承担起墓穴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墓地的完整。合同签订当日,施先生便足额支付了认购款项。

然而,到了2025年2月,施先生的父亲不幸过世。施先生赶忙安排亲朋好友,准备送父亲最后一程。但在办理丧葬事宜的过程中,施先生却被告知,他所认购的墓穴早在2013年就已经被转售给了他人,并且在2020年就已经被实际占用。更为糟糕的是,该公墓内已经没有同等规格的墓穴可供施先生选择。这就意味着,施先生不得不为父亲另寻墓穴,重新选择落葬的日期。

由于双方就此事无法达成协商一致,愤怒的施先生将公墓运营管理单位告上了法庭。他要求解除双方的《墓地认购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墓穴另行购置费、落葬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5万元。

被告在法庭上辩称,是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才导致施先生所认购的墓穴被转售给他人并且已被占用。目前,该公墓确实没有同等规格的墓穴可供施先生选择。被告表示认可施先生会因此产生额外的支出,也同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希望具体的费用由法院依法进行酌减处理。

被告构成根本违约被判赔28万元

浦东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将施先生认购的墓穴转售给他人,并且无法为施先生提供同等规格的墓穴,这使得施先生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因此,施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对于具体的赔偿金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的意见,参考了当地同等规格墓穴的价格以及当地丧葬事宜的支出情况等因素,最终酌定被告赔偿施先生墓穴另行购置费、落葬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8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天就履行了全部的赔偿义务。施先生也表示服从判决,不再进行上诉。

浦东法院南汇新城法庭法官张磊表示,《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被告运营管理的公墓已经经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批,有权对外出售墓穴。《墓地认购合同》虽然名为“认购”,但实际上属于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其标的物是具有人身属性和情感价值的墓穴使用权。在本案中,被告因为自身的管理失误,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大多数情况下是在侵权责任纠纷中主张。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况并不多见。但是,墓穴的特定用途与公序良俗、社会伦理密切相关,被告的违约行为直接侵害了原告及其亲属对逝者的祭奠权和人格尊严,因此法院酌情支持了部分费用,以此来传递司法对传统丧葬文化的尊重,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文围绕上海施先生遭遇墓穴“一墓二卖”事件展开,详细介绍了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果。施先生在为父亲购买的墓穴被转售且被占用后,将公墓运营管理单位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定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判决其赔偿施先生28万元。该判决既维护了施先生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司法对传统丧葬文化的尊重,努力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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