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中院审结的一起走私案件,被告人沈某因从境外购买象牙及河马牙制品并走私入境,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判刑,同时介绍了相关法律规定,呼吁全社会抵制此类非法交易。
在3月17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四中院了解到,近期,该院成功审结了一起令人关注的走私案件。被告人沈某通过某国外购物网站,从境外购买了象牙及河马牙制品,并且采用邮包的方式将这些物品走私入境。最终,沈某因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同时还被处以一万元的罚金。
据相关介绍,沈某在北京经营着一家文玩杂项店,他对收藏和倒卖“老物件”有着浓厚的兴趣。平时,他经常会在某国外购物网站上进行淘货,购买的物品种类十分繁杂,其中包括瓷器、玉器、铜器、银器、绣品以及动物制品等等。只要他觉得这些物品有升值的潜力或者工艺十分精良,就会毫不犹豫地购入。自2020年起,沈某通过这种方式从境外购买了不少象牙及河马牙制品。而国外的卖家为了逃避海关的监管,通常会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将物品邮寄入境。
到了2022年,北京海关缉私局在沈某的住处进行搜查时,发现了他购买的珍贵动物制品,并当场将其抓获。在查获的动物制品中,象牙制品多达102件,河马牙制品有1件。经过专业鉴定,这些动物制品的总价值达到了人民币30余万元。
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认为,沈某违反了国家关于禁止进出口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法律法规,从境外购买珍贵动物制品并走私入境,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不过,鉴于沈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涉案的动物制品也被成功起获在案,同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法院依法对其从轻进行了处罚。
最终,北京四中院做出判决,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此外,扣押在海关缉私局的象牙制品及河马牙制品也被依法没收。
在庭审过程中,沈某表现出了悔意,他称:“此前我没有意识到购买此类物品是犯罪行为,今后我绝对不会再犯了。”
目前,这起案件的判决已经正式生效。
法官介绍说,为了更好地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以实际行动保护大象等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我国就已经全面停止了加工销售象牙及其制品的活动,并且全面禁止了商业性象牙交易。除此之外,我国法律对于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行为也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8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强调的是,任何以收藏、爱好为借口的珍贵野生动物制品交易行为都是违法的。这种行为不仅是对野生动物的一种残酷伤害,可能会导致物种濒危、生态失衡,进而影响全球的生物多样性,更是对法律和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本案的法官崔智瑜提示广大群众,作为中国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法律,坚决抵制珍贵野生动物制品,做到不购买、不携带、不运输。如果发现实体店或网络平台有相关非法交易的线索,应及时进行举报。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斩断非法贸易的链条。
本文通过讲述沈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被判刑的案件,介绍了相关法律规定,强调了珍贵野生动物制品交易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呼吁全社会共同抵制此类非法行为,维护法律和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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