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在全省启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详细说明了试点的目标、补助对象和标准、操作流程,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无法继续补助时的处理方式等内容。
近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携手联合下发通知,正式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
据悉,此次试点将拓宽筹资渠道作为关键突破口。在以往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补助模式。通知大力鼓励那些村集体经济基础良好、成员身份确认规范、参与积极性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先行先试,并且遵循“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稳健原则,逐步、稳步地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机制的建立。
在补助对象和标准方面,通知作出了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且已经完成当年缴费的本组织成员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补助资金会按年度计入个人账户。各地在选择补助方式时,拥有多种参考模式。可以优先设立普惠型补助,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参保成员都能得到补助,实现应补尽补;也可以对残疾人、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实施倾斜补助,充分彰显社会公平;还能够采用激励型、奖励型补助方式,有效激发参保人员的积极性。补助方式和标准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机制来确定。值得特别注意的是,集体补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它不能替代个人缴费,也不享受政府补贴,并且不得对以往年度进行补助。此外,当年度集体补助与社会资助的合计金额,不能超过甘肃省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为了有效防范债务风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为参保人提供补助。
在具体操作流程上,有意愿开展集体补助工作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拟定补助城乡居民保费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且如实填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申报表》。乡镇(街道)会对相关民主决策程序和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申报表报送至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随后,乡镇(街道)将集体补助书面申请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花名册》报送至县(区)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确认集体补助(资助)名单等信息后,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将数据传递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统一征缴资金后,归集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按年度记入补助对象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
若建立集体补助机制的集体经济组织因为经济能力等客观因素,无法继续实施补助,需要履行相应暂停程序,并且及时向县区人社和农业农村部门报备,终止对本组织参保成员的缴费补助。当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补助能力后,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继续开展补助工作。
以下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的相关要点:
1. 补助对象
仅限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完成当年缴费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对以往年度进行补助。
2. 补助方式
●普惠型:对全体参保成员给予统一标准补助,实现应补尽补。
○倾斜型:向残疾人、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倾斜,体现社会公平。
●激励型、奖励型:激发参保积极性。
3. 标准制定
补助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 “四议两公开” 民主决策机制确定。
甘肃省此次启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旨在拓宽筹资渠道,建立集体补助机制。明确了补助对象、方式、标准及操作流程等内容,同时对集体经济组织无法继续补助的情况也作出了规定,有助于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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