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市监局重罚三家药企垄断案,2.2亿罚单彰显监管力度,沪市监局处罚药企垄断协议案,首追自然人责任促行业规范

本文聚焦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河南润弘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汇信医药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案的处理情况,包括立案调查、企业违法行为、处罚结果等,还提及此案首次追究自然人达成垄断协议的个人责任对行业的积极意义。

近日,依据市场监管总局的指定管辖,上海市市场监管局针对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河南润弘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成都汇信医药有限公司所涉及的横向垄断协议案,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时间回溯到2024年4月30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正式对这起案件进行立案调查。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后发现,这三家医药企业在涉案期间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们相互合谋,故意推高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的销售价格,价格涨幅惊人,达到了11倍至21倍之多。这样的行为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侵害。与此同时,这三家企业还分割国内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的销售市场,以此来维持各自市场份额的稳定,这种做法排除、限制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这三家医药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不仅如此,还没收了它们的违法所得,并对其处以罚款,三项合计高达2.2亿余元(具体金额为222997766.22元)。另外,对于在达成垄断协议过程中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然人,也给予了50万元的罚款处罚。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在处理这起案件时,秉持着宽严相济的原则。在没收涉案企业违法所得的同时,对于在违法行为中起到主要作用的牵头组织企业,按照上一年度销售额10%的幅度进行了顶格从重处罚。不过,考虑到这些企业主动报告重要证据等情况,市场监管局接受了它们的宽大申请,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这起案件是2022年《反垄断法》增加垄断协议“个人责任”条款之后,首次对自然人追究达成垄断协议的个人责任。这一举措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有利于压实经营者及其管理人员的反垄断合规主体责任,推动整个医药行业朝着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

本文围绕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三家医药企业横向垄断协议案的处理展开,介绍了案件的调查过程、企业的违法行为、处罚结果以及案件处理原则,强调了此次首追自然人责任对行业规范发展的积极影响,彰显了监管部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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