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故意杀人到故意伤害:邢志强案重审判决结果揭晓

本文聚焦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局原副局长邢志强被控故意杀人案的重审结果。介绍了重审将罪名改判为故意伤害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情况,同时回顾了一审判决及上诉发回重审的过程,还阐述了法院改判的理由以及相关情节对量刑的影响,此外提及这是一起 30 年前的枪击旧案。

近日,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局原副局长邢志强被控故意杀人案重审有了新的判决结果。3 月 19 日,从邢志强家属处了解到,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邢志强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值得关注的是,乌兰察布中院在 2023 年 8 月 25 日作出的一审判决中认定,邢志强枪击被害人孟永清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判处无期徒刑。之后,邢志强提出上诉。2024 年 3 月,内蒙古高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审判决存在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乌兰察布中院重审。

对于重审时将罪名改判为故意伤害罪,乌兰察布中院在重审一审判决书中给出了解释。法院认为,邢志强身为公安民警,在非工作时间发现形迹可疑的被害人孟永清后,意图对其进行拦截、盘问,但未能成功,且遭到孟永清的袭击。在此情况下,邢志强的追赶行为具有正当性。然而,在现实危害消除后,他仍向逃跑的孟永清射击。孟永清背部中枪后,为躲避警察追捕未及时就医,还自行取弹,最终导致伤口感染,经抢救无效死亡。基于此,邢志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

结合多方面因素,如证人证言反映的开枪距离、小口径步枪的性能、邢志强与孟永清的关系、津实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及出庭鉴定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专业意见等,以及邢志强事后能第一时间向局领导报告事发经过的情节,能够排除邢志强有积极追求或放任孟永清死亡的主观故意。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法院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依法予以变更。

另外,孟永清驾驶摩托车冲撞及用刀捅刺致邢志强受伤,其行为对案件的引发具有过错,所以可对邢志强酌情从轻处罚。同时,孟永清及其近亲属为躲避警察而延误治疗、孟永清自行剖取弹头的行为对死亡结果产生了影响,也应对邢志强酌情从轻处罚。基于以上种种情况,乌兰察布中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邢志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1 年 2 月 2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1 日)。此外,被告人邢志强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丧葬费共计 27099 元,同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

据了解,这是一起发生在 30 年前的枪击案。邢志强被控当年在拦截盘查被害人孟永清的过程中,枪击对方致死。当年案发后,时任四子王旗公安局通讯股干警的邢志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2020 年 8 月,邢志强在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长任上被监委留置,他并未被指控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最终因这起旧案被诉。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后,邢志强上诉,内蒙古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乌兰察布中院重审。

从故意杀人到故意伤害:邢志强案重审判决结果揭晓

本文围绕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局原副局长邢志强被控故意杀人案的重审判决展开,介绍了重审结果为改判故意伤害罪并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回顾了一审判决、上诉及发回重审的过程,阐述了法院改判的理由及相关情节对量刑的影响,还提及这是 30 年前旧案的前因后果。整个案件经历多次审理,罪名变更和量刑调整引发关注,反映了司法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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